本报武汉讯(潘捷 记者吴采平)武汉市一栋小高层住宅遭遇火灾,消防人员赶到,发现楼层的消防栓无法接水,火灾损失巨大。业主以物业公司对消防栓管理失职为由,状告索赔。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失火业主损失18.4万余元。
2011年2月2日大年除夕23时许,家住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某小区12楼的李先生家里失火。10分钟后消防车到达,当消防员跑上楼将水带接上该层消防栓时,却发现没有水。消防员只得从一楼接水灭火。50分钟后,大火被扑灭,但李先生家中的物品几乎全被烧毁。小区物业公司解释称,高楼层的消防联动系统有故障,没有供水。
李先生认为,因物业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设施无法使用,贻误了救火最佳时机,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全部财产损失57.5万余元。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物业公司应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须对本次火灾损失承担赔偿,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11.9万余元。李先生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财产损失的扩大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有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责,但李先生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损失数额,判令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失火业主损失18.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