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硕
现在礼品电子卡越来越受青睐,网上选购商品,足不出户就能送货上门,方便快捷。但是,不少礼品电子卡设有使用期限,无疑也给用户带来麻烦。北京一家通信公司购买礼品电子卡后,发现即将过期,与卖家商量延期遭拒,索性起诉要求退款95万余元。7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回放 礼品卡延期被拒
2011年7月18日,原告经过招投标和被告科技公司签订了《2011年(沃家庭)促销活动电子卡采购项目结算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用于促销活动的礼品电子卡,可用于购买被告招投标承诺的礼品手册上的商品,还有被告网站上可供购买的任何商品。随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结算款项。
该礼品卡原定2012月12月31日过期,在这之前原告就主动和被告协商延期,但是遭到拒绝。为了避免损失,原告将手中剩余的电子卡在被告网站上进行兑换,可是被告一夜之间就暴涨了兑换价格,然后又取消了原告的所有订单。同时原告在被告购物网站上的十几个账户金额都不同程度地减少。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到期无法使用的礼品卡现金9524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公证费和诉讼费。
●庭审焦点1 谁是礼品卡的使用者
法庭上,被告指出,出现礼品卡到期未使用的情况,是原告怠于履行自己合同义务造成的,根据协议的规定,原告负责将礼品卡发放给客户,合同约定的有效期2011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的卡的有效期是2012年12月31日。礼品卡到期是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所致,与被告无直接关系。
另外,被告还提出,根据双方协议,双方对礼品卡的用途做了明确限定,原告是礼品卡的购买者而非使用者,原告的客户是唯一享有兑换权利的主体,原告无权对兑换问题提起诉求。
原告则认为,合同虽然约定有效期到2011年的12月31日,合同并未履行完毕,至今还有卡未兑换,被告仍有配送货物的义务。而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提出原告不能成为电子卡的使用者。
对此,被告反驳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未及时发放电子卡给客户和已发放电子卡给客户但已过有效期的两种情况的后续处理已经做了明确的约定。
●庭审焦点2 宣传册是否作为价格依据
当庭辩论的另一个焦点是被告方提价的问题。原告为证明被告擅自提高相关商品价格,当庭提交了被告投标时所使用的宣传册作为商品价格的依据。原告认为,宣传册是被告在招标的时候给原告的,礼品宣传册虽然是不直接发放给客户的,但被告仍应当依照礼品手册定价。
被告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否认,但提出,礼品手册不是合同的附件,所以不是该合同必须履行的约定。所有电子网站的价格都有波动,这属于市场行为,是电子商务的特性,而且不是所有商品的价格都涨。
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擅自取消商品订单问题,被告的理由为:取消订单分三种情况,一是被告在电子卡中的金额未扣划前发现订单异常;二是被告在电子卡中的金额已经扣划后发现了大笔异常订单的情况;三是在未扣划钱款的情况下已发货。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兑换的主体资格。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