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郑梦超
由于具有快捷迅速、物美价廉的特点,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网络购物作为消费的首选。但因电子商务自身存在匿名性,极易导致不法商家用其作为挡箭牌来侵害消费者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延庆县人民法院专门对该类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在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诉讼主体难确定、管辖地难判断、举证地位不平等、欺诈行为难认定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特点和审理难点。对此,法院替消费者支招献策。
约定管辖
小刘在一家知名购物网站拍下了一条限量版的手工项链,提交订单后通过了网站审核。但7天后,仍未收到手链。原来小刘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被撤单”。小刘要求该网站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却不知道向哪个法院递交起诉状。
海淀区法院法官杨凤新分析认为,网络交易场所的不确定性导致难以判断诉讼管辖。在传统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确定管辖的依据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但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经营者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网络在线交易导致部分合同履行地也很难确认,如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无形产品,像软件、照片、音乐、电影等产品,从而使其管辖法院难以判断。
延庆县法院法官徐小飞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实际中,一些网络经销商经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由该网站所在地法院管辖,消费者一旦起诉,将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
徐小飞建议,消费者在购物前要明确被告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可以通过当地工商、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查询,也可以向已与网络销售商联系过的消费者联系,还可以通过网络新闻以及各种通讯渠道进行了解。”徐小飞说,消费者在网购时要先明确合同履行地,最好双方约定管辖的法院,尽量选择自己方便诉讼的法院。
先行举报
小张通过某银行的信用卡网站向某公司订购一台价值3500元的数码相机。一个多月过后,他仍未收到数码相机。经上网查询,小张并未查到该公司的住所地,而该网站也拒绝赔偿损失。感觉上当受骗的小张,想向法院提起诉讼,却不知道谁是责任承担主体。
徐小飞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在网络交易环境下,网络销售商一般仅告诉银行汇款账号,而不履行告知企业名称等义务。为了厘清责任主体,消费者在购物前应充分了解网络经销商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查清网络经销商的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实际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以及查清网络经销商的资质及资信能力,要尽量选择具有相应网络经营资质、资产规模较大、信誉记录良好的网络经销商。
杨凤新则认为,网络购物的隐蔽性导致消费者难以确定诉讼主体。一旦消费者希望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不仅生产厂家和经营商家之间常常会产生推诿,就连实际经营者和网店的注册者都很可能并非同一人,导致消费者无法确定被告,给消费者维权制造了障碍。
徐小飞认为,如果消费者发现网络销售商涉嫌欺诈,可以向工商举报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发现网络销售商涉嫌诈骗犯罪,可以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报案。当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因监管不力,导致商家因提供虚假信息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要求该交易平台负责人与网络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证承诺
小高在某专卖各种名牌化妆品的团购网站上购买了几十盒某品牌化妆品。货到后,小高发现自己花了几百元钱买来的化妆品多为残次品,与该网站宣传相距甚远,不具有祛斑美白的效果。小高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却不知道该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
杨凤新认为,电子数据采集的专业性导致当事人举证地位难以平等。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他们往往只能从电脑上调取电子数据信息作为证据,而这些电子形式的证据在保存时间和完整性方面给消费者的举证增加了障碍。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经营者具有技术上的绝对优势,相关产品的技术资料及记录也都在其手中,消费者对此仅是被动地接受,极大程度地削弱了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能动性。
徐小飞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提高保护自己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注意消费细节。要有证据意识,要向网络销售商索要发票,并注意保留与网络销售商的聊天记录、电子交换凭证、物流取货单据等证据。在各种证据中,原始的书面证据效力较高,而依录音证据、证人证言法院则很难单独定案。因此,如果网络销售商做出任何承诺或者宣传、介绍该产品,建议消费者采取公证等方式,由公证机关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固定证据,以便作为将来索赔的证据。
不公则鸣
小王通过某购物网站“秒杀”购买了某商家低价促销的手机。其后,小王发现这款手机通话音质很差,多次要求该商家退货。可商家却称“售出产品只换不退”。小王对自己能否要求该商家赔偿损失没有把握。
徐小飞提示说,一些网络商家在注册时以电子格式合同方式作出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其义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诸如“只换不退”、“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等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没有法律效力。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醒目,并应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能作为合同条款。网购消费者在网购之前,应仔细认真阅读有关合同条款,消费者因霸王条款权利遭受侵害的,可要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