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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相亲15次未果状告婚介所
江苏消费网 (2012-08-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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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京讯(顾建兵 葛 倩 记者薛庆元)一男子在交了1800元的服务费后,婚介所和他签订了服务两年的合同,在接下来4个月的时间里,这名男子被安排连续相了15次亲,但都是以失败告终。这名男子觉得婚介所存有欺诈嫌疑,一纸诉状将婚介所业主曹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双方解除合同的原判,婚介所适当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1200元。

  去年6月4日,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的张先生与南通某知名婚介所签下《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一次性缴纳1800元服务费,成为婚介所至尊级别会员,享受两年的服务。合同中约定,婚介所应提供会员基本资料查询、个别约见服务、婚恋心理咨询、婚恋法律咨询、各项联谊活动(如约会、晚餐等,费用另付)等服务。同时,该合同还约定,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婚介所不得将个人详细信息泄露。在接下来的4个月时间里,婚介所安排张先生,陆续约见了15位女士,但因种种原因,均未能成功。

  张先生认为,婚介所事先故意隐瞒了男女双方征婚当事人的基础信息,致使其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且婚介所在宣传手册中承诺的约会、晚餐等不少内容被夸大其词,并没有兑现,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全额退还服务费,并加倍赔偿服务费。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因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两年,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实际服务仅有4个月,被告应适当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法院酌定被告退还费用为1200元。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案

为何不支持加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原告主张婚介所存在欺诈情形,其理由,一是被告故意隐瞒男女双方征婚当事人的基础信息,致使当事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二是婚介所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误导当事人进行消费。法院查明,因双方婚介合同中并未对介绍对象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详细的约定,且该合同明确约定未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个人详细信息泄露,所以婚介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还有保护另一方征婚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的义务。本案中,如原告确需掌握介绍对象的详细信息,还可在今后的交往过程中进一步深入了解,初次见面即要求掌握对方的大量详细信息,与婚介合同目的不符;其次,原告称被告的婚介所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亦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薛庆元)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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