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张先生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超期半年交房,张先生向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近日,张先生成功获赔开发公司的违约金1.2万余元。
2010年8月,张先生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双方约定,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将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二的违约金。张先生一次性交付购房款,但开发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张先生所购房屋,足足超期半年。张先生认为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但双方因逾期交付房屋而产生违约金的标准不能达成一致,张先生到哈尔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张先生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应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二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过低,而且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请求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增加违约金数额。开发公司则认为,张先生请求在合同约定之外计算违约金,没有提供其损失的相关证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或者超过合同约定之外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哈尔滨市仲裁庭审理认为,张先生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开发公司迟延交付房屋,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购房者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的规定,仲裁庭依法予以适当调整,调高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仲裁庭裁决,开发公司赔付张先生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及仲裁费用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