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国际知识产权日,23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公布了2011年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记者发现,十大案例中,涉及名酒的案件就有3起,包括茅台、五粮液、洋河,这些名酒厂家有的是被侵权方,有的则被起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灌装“茅台南京军区专供酒”,造假者获刑
23日公布的十大案件中,涉及茅台的是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据检方起诉,被告王中秋购买假的“茅台南京军区专供酒”商标,并灌装白酒。警方共查获假冒“茅台南京军区专供酒”281瓶、飞天茅台酒354瓶,总货值40多万元。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是茅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王中秋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自己灌装的散装白酒上使用了上述四种商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还违反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数罪并罚。据此,法院判王中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丁山花园酒店从个体户处购买假五粮液成被告
另一起案件则是五粮液公司状告南京的星级酒店丁山花园酒店,该酒店因从个体户处购买假五粮液成了被告。
2009年10月,南京市质监部门在丁山花园酒店查获24瓶五粮液酒,经鉴定确认是假酒。经查,丁山花园酒店是以539元/瓶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南京明烨酒业经营部购买的。
五粮液集团公司遂提起诉讼,称丁山花园酒店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白酒上使用了五粮液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丁山花园酒店作为大型餐饮机构,虽然是从个体户那里购买的假酒,但在酒类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丁山花园酒店赔偿五粮液集团公司人民币15000元。
一市民状告洋河“天之蓝”侵犯专利败诉
洋河酒厂则在一起专利侵权案中成为被告,但法院认为洋河酒厂并未构成侵权。
此案原告王飞获得了“一种烟酒的防伪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烟酒的防伪结构,该结构主要由外包装盒、酒瓶、充值卡三个部分组成。后来,王飞认为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天之蓝”系列酒侵犯了他的专利专利权,主张30万元赔偿。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天之蓝”系列酒使用的防伪结构是由王飞于1998年10月14日获得的专利技术,由于王飞未缴年费,该专利权已于2005年8月10日终止,成为现有技术,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知识产权案增三成,涉外案增多
据市中级法院23日公布的《2011年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报告》,南京市去年知识产权案件同比增长32.6%,涉外案件也有所增加,达到58件。
据统计,201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06件,同比增长32.6%。其中,著作权案件655件,占到了50%;专利权案件286件,商标权案件264件。此外,201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28件,判决27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5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11件,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11件。
去年南京市知识产权案的另一特点是涉外案件增多。去年,市法院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8件,其中法国37件、德国7件、美国5件、日本3件、瑞典2件、瑞士2件、奥地利1件、荷兰1件。
针对这一特点,南京市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目前,除市中院外,玄武、鼓楼、江宁、雨花台四家基层法院拥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去年,雨花台区法院成立了“软件谷(知识产权)法庭”,这是全国首家以软件产业为服务对象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派出法庭。去年年底,建邺区法院还成立青奥(亚青)法庭,主要解决跟青奥会及亚青会相关的民事(知识产权)案件。
2011年南京
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1.王中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瑷琪公司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玉柴公司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3.汉仪公司诉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侵害计算机字体著作权纠纷案
4.阿尔发公司诉华扬石油公司、华扬液碳公司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魏忠诉喜郎儿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6.王飞诉洋河酒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7.五粮液集团公司诉丁山花园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8.刘春杰诉联华公司、孙文祺、都市文化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9.鹭万达公司诉厚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0.联亚公司诉鲲鹏展翅公司、胡倩虚假宣传、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徐涛 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