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则有关法律修订方面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草案新增了一项条款,即:针对环境污染和重大消费侵权事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公益诉讼的概念。消费维权领域有关人士认为,公益诉讼条款值得期待,如果得到通过,将对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产生深远影响。
公益诉讼曾在立法中屡被提及
“这是真的吗?如果能够实现,可谓一大进步。”从记者处获悉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了公益诉讼条款后,原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有些激动。曾参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工作的武高汉告诉记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启动《消法》立法工作时,曾有人提出应该赋予消费者组织就重大消费侵权事件,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为当时发生了两起重大的消费侵权事件。”武高汉回忆说,“一起是福建省某地的不法经营者用化粪池腌制大头菜并销售,另一起是一家企业将80万公斤工业用油当食用油卖了出去。这两起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具体受害者难以确认,这有两层意思,一是受害者的身份无法确定,消费者举证困难;另一个是损害结果无法确认,消费者吃了这些东西,不一定马上会出现健康问题,但由此带来的危害又确实存在。对这类消费侵权事件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面临困难。当时有专家提出,可以在《消法》中赋予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机构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武高汉表示,当时讨论的消费侵权公益诉讼有3个特征:一是起诉主体不是被侵权的受害者,而是与消费侵权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组织、机构,包括消费者组织;二是原告所代表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三是如果涉及损害赔偿,其赔偿金不是直接用于对受害者的救济,而是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或者用于解决这一消费侵权事件日后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
这一建议最终未被写入《消法》。究其原因,武高汉说,当时立法部门的专家提出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因为《民法通则》中对于损害赔偿之诉的观点是只能由受到损害者提起诉讼,不应该由与侵权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可推动消保事业进步
消费侵权公益诉讼立法的努力并不是只此一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上一次启动《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时,曾有人提出希望将公益诉讼写入法律,但最终没有实现。此后,当《消法》修订前期调研工作于2009年开始启动时,中消协专门组织多位法学专家成立了课题组,对此进行研究。课题组提出的意见中,就有在消费领域中增加公益团体诉讼一项。虽然《消法》修订的审议工作还未展开,但此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望提前赋予包括消费者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以公益诉讼的权利。
刘俊海说:“实际上,由得到法律授权,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会大大减少诉讼成本、社会成本,避免了为数众多的受害者自行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更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它对于我国的消费者保护事业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多了一种维权方式,也提升了消费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更对企业有威慑作用,提醒它们应该遵纪守法,重视消费者的利益。”
据了解,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多个国家、地区都建立了包括消费侵权在内的公益诉讼制度。美国纽约市1969年出台的《消费者保护条例》规定:“当商人被认为多次、连续违反本条例时,本市的消费者问题局局长可以以违法者为对象起诉,请求法院命令违法者将违法所得上缴法院,由法院设立特别会计账户,根据与违法者进行交易的消费者提出的申诉,支付实际损失费用。”法国1973年出台的《罗艾依埃法》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的的团体和被认为具有这一性质的团体,对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附带提起私人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消费者保护官,可以对经营者重大违反保护消费者规定的行为向法院诉请停止或禁止;以公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经其主管机关许可,可于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对侵害多数利益之行为人提起不作为之诉。
建议扩展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因消费侵权引发的公益诉讼,但一些诉讼已经带有公益诉讼的影子。如2005年法学博士李刚诉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认证欺诈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了“判令乐天公司和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停止虚假宣传,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消除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等带有公益色彩的要求,客观上有保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作用。
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李刚前后3次起诉,2006年7月其请求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但朝阳区法院向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并对其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
记者采访中发现,部分法学界人士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引入公益诉讼条款后的可执行性、实际效果有所担忧。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记者表示,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经营行为,多半是国有垄断性行业、企业所为,有关机关或社会团体要通过公益诉讼起诉它们就难免受到干扰,使得公益诉讼难以进行下去。因此,应当扩展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允许个人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