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之窗 » 以案说法 >> 正文

以案说法

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糖果还在卖
江苏消费网 (2011-05-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合肥讯(段贤尧 记者洪敬谱)消费者古先生在安徽省合肥市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两袋糖果,后发现该糖果的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遂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判令超市返还古先生货款17.8元并赔偿损失150元。

  去年11月12日,古先生在合肥市新站区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了两袋阿咪牌VC-无蔗糖话梅糖,标称生产商为上海阿咪儿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0年2月5日,净含量100克,单价8.9元,合计17.8元。同年12月20日,古先生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查询该产 品 的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QS310113010010)的详细信息。今年1月5日,上海市质监局答复古先生:“上海阿咪儿童食品有限公司获得过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10113010010,该证书有效期为2005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目前,该公司不得生产糖果制品。”

  古先生认为超市出售的阿咪牌VC-无蔗糖话梅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货款17.8元并依法赔偿178元损失,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93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上海市质监局作出的沪质技监(公开)[2010]第6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知上海阿咪儿童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获得了(糖果)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9月20,期满该公司未续期。因此,古先生购买的两袋糖果生产许可证均过期,超市作为销售商,销售生产许可证过期的食品给原告,故对古先生要求退回货款17.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古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故对其要求10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今年4月上旬,法院一审判令该超市返还古先生货款17.8元并赔偿损失150元。

  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