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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健身受损责任如何分担
江苏消费网 (2011-04-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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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文章

  近年来,到健身场所锻练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但作为特殊消费场所的健身馆,其存在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却未引起足够重视。4月1日,记者从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由于一些健身场所缺少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设施,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责任难以认定,健身场所消费维权正成为新的难点。

救生员不在会员溺亡

  ●相关事例 2月22日,陈某在福州市一家健身馆游泳时被发现浮在水面上,周围健身的会员发现后立即向该健身馆的工作人员反映,但该人员不会游泳,便叫了两名会员下水把陈某抬上来,随后对其进行胸按和人工呼吸。不久,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陈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陈某死亡。

  据了解,该健身馆游泳池面积达375平方米,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至少应配备3名救生员。但该健身馆游泳池当天仅有一名救生员,且事发时,该救生员有事离开,临时叫来一名不会游泳的工作人员替班。该健身馆负责人承认存在管理上的缺失,但责任大小须经过法院认定。陈某家人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因调解失败,消委会建议陈某家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律师分析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奇龙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按照有关标准,除了规定数量的救生员,泳池边上还要安排若干具有救生员资质的巡视员。从现场情况看,该健身馆在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方面有缺陷,缺少相应具体的措施和有效的管理来防止危害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另外,造成陈某死亡的真正原因也很关键,划分责任大小应结合医院鉴定结论,如果是因溺水时间过长造成抢救无效,该健身馆应负主要责任。

哑铃一端断裂砸伤眼

  ●相关事例 去年8月,刘先生在福州市某体育俱乐部健身时,因哑铃一端断裂,眼睛被砸伤。事后,刘先生要求该俱乐部赔偿误工费、美容整形费、精神损失费等17249元。该俱乐部对刘先生提出的美容整形费、精神损失费不认可。刘先生向福州市消委会投诉。福州市消委会几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无果,遂宣布调解无效,建议刘先生走司法途径维权。

  ●律师分析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奇龙认为,《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该俱乐部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如果确实造成消费者面部伤疤无法修复,则应承担相应的美容费用和精神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在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的此项请求。但如果受害人受损部位特殊,如眼角、面部等,且损害明显,可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应支持精神损害和美容整形的索赔。这样一来,一方面可抚慰受害者,另一方面对经营者也有制裁和警示作用。

储物柜里贵重物品被盗

  ●相关事例 去年5月28日,福建省仙游县的刘女士在当地一家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一张1680元两年期健身卡。同年10月1日,刘女士在该健身俱乐部健身完后,发现自已上锁的储物柜被撬,钱包和手机失窃。她当即与该健身俱乐部交涉,索赔未果。该健身俱乐部认为,刘女士贵重物品没有寄存在总台,且丢失的金额难以确定。刘女士投诉至仙游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委会人员调查后,确认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但丢失物品没有登记,存在举证困难。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健身俱乐部为刘女士办理了退卡手续,退还卡内余额1030元。

  ●律师分析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奇龙认为,《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健身俱乐部作为面向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健身时储藏的个人物品被窃,健身俱乐部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

健身安全四注意

  针对健身场所发生的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纠纷,福建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提醒消费者:

  ——注意选择安全设施比较可靠的健身场所。

  ——注意保管好财物。到健身场所尽量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如已携带应到服务台登记保管。健身馆储物柜一般只放置随身物品,一旦被盗,因贵重物品没有备案登记,消费者难以举证损失,维权将有难度。

  ——在健身过程要注意安全。充分了解健身设备的用法,防止因健身设备缺陷或因自身体质原因造成人身伤害。

  ——出现健身消费纠纷,消费者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消费者组织申诉、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文章)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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