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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驾车撞死藏獒 能否保险理赔
江苏消费网 (2010-12-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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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 强 本报记者 朱 海 

  车撞人,保险公司会理赔,如果车撞了狗,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前不久,江西省上饶市发生了一起事件,车主熊先生驾车时不慎将一只价值10万余元的藏獒撞死。尽管交管部门认定了事故责任,但在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的问题上,车主、保险公司和法律界人士有着不同的看法。

1事件
撞死藏獒被索赔10万余元

  上饶市市民熊先生没有想到,一家人原本平静的生活,会被一只狗搅乱了。据了解,今年10月5日,熊先生由南向北驾车行驶在上饶市丰溪路上,意外地撞死了一只狗。“当时,车刚驶过斑马线,就看到一个黑影跑过车子前方。”熊先生回忆当时的情景仍心有余悸,“我下意识地踩了一脚刹车,但黑影还是撞到了车子的右前大灯上。”车子因惯性向前行驶数米后停了下来,黑影则被反冲力弹到了路中间。熊先生急忙下车,发现黑影原来是一只藏獒。意外发生后,狗的主人董某一边叫来兽医为爱犬打强心针,一边拨打了110报警。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勘察,熊先生的车随后被交管部门扣押。

  最终,这只被撞的藏獒因伤势过重死亡。董某告诉熊先生,被撞死的是藏獒中的知名品种“牛蹄子”,买来花了10万多元,董某要求熊先生全额赔偿。车撞了狗,责任到底在谁?10万余元该不该赔?面对对方的高额索赔,熊先生一筹莫展。

  10月11日,上饶市交管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熊先生驾驶机动车在斑马线前未注意安全,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未用绳索牵引所携带宠物,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过错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回应
宠物被撞如何赔无明确规定

  熊先生认为,既然交管部门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引发了财产损失,他便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这笔损失。没想到,当他找到自己投保的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上饶分公司)询问情况时,对方工作人员表示,现阶段,对于车撞狗事故,保险公司难以赔偿。

  11月17日,人保财险上饶分公司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熊先生的情况比较少见,该公司此前没有遇到过,难以处理。该负责人解释称:“对于此类事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有额度规定,宠物被撞亡最多赔偿不会超过几百元。但是,对于藏獒等较名贵动物,没有一个具体的赔偿标准。”而作为交强险补充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条款是列名条款,关于车撞狗的赔偿问题不在其中。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哪一条保险条款对撞伤撞亡藏獒等动物如何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在他个人看来,车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难以进行赔偿。


  那么,车撞狗到底属不属于交通事故?11月16日,江西省交警总队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说,目前,江西省对于宠物与车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一般会作为交通事件来处理。

3 交锋

观点一:车撞狗非交通事故可不赔

  江西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小泉认为,对于车撞狗保险公司是否该赔,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交通事故需要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损害后果。道路显然不是狗的自由活动场所,所以,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运行中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2009年实施的《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行人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但该规定没有明确车撞宠物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潘世钦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上述事件应属于民事纠纷,被撞死的藏獒只能算是其主人的财产,应按民事纠纷来处理,适用的是财产损害赔偿。

观点二: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赔

  针对车撞狗保险公司是否该赔的问题,11月16日,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南昌市市民。市民王先生说,这应该属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肯定是要赔偿的。至于赔多少,双方可协商。

  市民张女士认为,投保人购买保险,是希望为自己开车上路所发生的各种事故提供保障。车撞狗应属交通事故,宠物是主人的一种私有财产,如果宠物不幸被马路上的过往车辆撞死,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市场评估的价值,协助投保人给宠物主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否则,就对投保人有失公平,失去了购买保险的意义。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豪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动物通行作出规定,但在上述事件中,藏獒并非事故的主体,事故的主体应是藏獒的主人,这就构成了人和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既然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所以,当交通事故对藏獒造成损害时,有过错的一方就应当对饲养动物的所有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2005年6月14日,江苏省靖江市市民孙某带着牧羊犬从西向东横穿马路时,其价值9万元的牧羊犬被韩某驾驶的摩托车撞死。当年11月11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摩托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财产损失4.5万元(法院经过鉴定认定的该犬价值)。法院认为,只要事故的主体为车辆,事故发生的空间在道路,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辆方的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应该确定为交通事故。

  ■2008年1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关于车辆碰撞动物事故作出规定:

  动物不在管理人控制的情况下在道路通行虽有影响安全的行为,但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避险措施而发生的事故,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动物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且车辆驾驶人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车辆驾驶人遇此险情采取的紧急避险不当而发生的事故,驾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朱 海/整理)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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