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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看点

写字楼等建筑可协商提前供热
江苏消费网 (2010-11-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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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贾 君)11月2日,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按照示范文本,今后写字楼等建筑可与供热单位协议提前供热。

  据了解,该示范文本从维护非居民用热人和供热单位的基本权益出发,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违约责任。示范文本规定,非居民用热人供热采暖实行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相结合的两部制收费制度,除对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的计算方法、采暖期时间、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采暖缴费标准和期限等基本内容作出明确外,还对供热采暖质量纠纷的解决办法、供热采暖设施和热计量装置的管护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该示范文本规定,非居民用热人与供热单位对采暖时间的约定,既可以与居民采暖时间一样,从每年的11月15日到第二年的3月15日,也可以自行约定。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非居民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季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供热单位,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缴纳计量热费。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非居民用热人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用热人承担。采暖期内接到报修,供热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则应立即处置。用热人应当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采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供热单位的供热调度指令,做好节能工作。示范文本还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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