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讯(记者何春雷)参团旅游期间,一名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内洗澡时不慎滑倒,致十级伤残。游客为此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索赔损失。7月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旅行社承担70%责任,赔偿游客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4.2万余元。
据了解,2009年6月12日,姚某等人与天津市一家旅行社签订《国内游组团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辽宁大连、旅顺、金石滩双船5日游。同年6月18日,旅游团到达大连市后,姚某被安排入住旅行社指定的饭店。6月19日21时30分,姚某在房间的卫生间淋浴区洗浴时,因地滑摔倒致伤。后经医院诊治,姚某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伤愈后,姚某对天津市某旅行社提起诉讼,索赔损失。后经司法鉴定,姚某左腕活动度丧失已构成十级伤残。
法庭上,姚某提出,被告旅行社指定的饭店虽挂牌二星级,但提供的住宿及洗浴条件较差。如卫生间没有张贴警示性标志,未配备防滑垫,未安装防滑扶手,造成姚某滑倒摔伤。被告与该饭店是合作伙伴,其在明知该饭店卫生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未对姚某尽提醒告知义务,所以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7.3万余元。
被告旅行社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对洗澡安全应当了解,卫生间内也设置了防滑设施及“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并且被告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安排的住宿。被告在签订时已充分提示了原告购买保险等事宜。得知原告受伤后,被告进行了救援,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其为避免原告发生人身损害已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已为原告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故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发生上述人身损害结果有一定疏忽,故原告应依法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确定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比7。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此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