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梦超
在乘坐公交、地铁、火车等交通工具时,大多数消费者会自觉地排队进站及乘车。但在客运高峰期及天气恶劣等情况下,乘客排队进站及乘车的秩序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会因拥挤而出现踩踏等现象。一旦乘客因上述原因受到身体伤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雪后在站台滑倒——
已购票者摔伤可索赔
●问题 今年元旦期间,北京市内普降大雪,市区道路多被积雪覆盖,导致市民在出行时首选地铁及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北京市部分地铁车站建于高架桥上,乘客需要排队乘坐电梯后进站方能乘车。因积雪未被及时清除,一旦乘客滑倒摔伤,地铁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答 “如果乘客已经购买车票,在排队准备上车时因自然原因受到身体伤害,地铁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认为,乘客在购买车票后便与地铁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对那些未购票乘客,如果是在排队准备进站购票期间因自然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刘亚军表示,地铁公司同样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是为了到地铁站买票乘车才排队的,如果能够证明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可以要求地铁公司赔偿部分损失。”刘亚军认为,“地铁站作为公共场所,其经营范围包括站台、电梯、进站通道等部分,如果地铁公司在天气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没有增加人力维持排队秩序或是增设一些警示性标志、关闭较为危险的通道,可以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乘客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需要承受部分损失。”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王英军律师则认为,地铁站外属于公共场所,如果未购票的乘客在此受到伤害,地铁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乘客在站外没有购票,也就没有与地铁方面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发生意外自己负责。”王英军表示。
乘客间发生冲突——
举证火车站有责任可索赔
●问题 时值春运期间,各地火车站客流量大增,如果因拥挤等原因,乘客与乘客之间发生肢体冲突,一旦受伤应如何维权?
●解答 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斌表示,乘客在火车站的经营范围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受害者应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在遭受侵害期间,火车站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火车站方面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火车站方面对第三人侵权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乘客间发生冲突是因车站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对排队秩序进行维护的话,火车站方面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斌表示。
刘亚军认为,火车站方面对乘客因第三人侵权而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比较有限,且乘客举证较为麻烦。对因第三人侵权的行为,乘客还是应选择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
因上车拥挤受伤——
若协管员未尽职责可索赔
●问题 在每天上下班高峰期,乘客因上车心切往往会在车辆到来后向车门方向拥挤,容易导致乘客间发生肢体冲突甚至踩踏事件。一旦乘客受伤,作为客运方的公交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刘亚军表示,如果公交车站在有公交协管员维持秩序的情况下发生乘客冲突或是踩踏事件,属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则公交公司的责任难以界定。公交车站受各种原因限制,并未形成类似地铁、火车站及长途汽车站等具有明确产权及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一旦交通协管员下班,公交车站便属无人监管地带,乘客受伤后难以追究公交公司责任。
陈斌则认为,如果乘客是因公交车站的公共设施如护栏、台阶等设置不合理而受伤,经过举证后,乘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因第三人侵权而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法律上则存在盲点。“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购票上车的乘客在受第三人伤害时,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而对未购票的乘客则并无规定。因此,乘客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陈斌说。
相关链接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郑梦超/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