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21) ——我国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如何监管
在近几年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被提及较多的是食品添加剂,受到诟病较多的也是食品添加剂,造成了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恐慌,食品生产商对食品添加剂也是躲躲闪闪,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甚至声称其产品不含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共用了6条条文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可见对食品添加剂问题的高度重视。
食品添加剂是一类天然或人工合成的物质,通常不能单独作为食品食用,但通过添加、混合和浸渍的方法添加到食品中,可改善食品的感官品质,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延长食品保质期,增加食品的安全性,满足食品加工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2005年7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工业产品实行许可的范围、生产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及受理、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等内容作出规定。国家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企业生产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的产品,应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从申请、评估到最终决定的许可程序,即申请人需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以便卫生部组织审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解释说,该条款主要强调两点,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安全可靠,才能添加到食品中;二是技术必要性。添加的物质必须必不可少,对改善食品质量、营养水平等指标确有必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卫生部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以及残留量。该《标准》收入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1812种。此外,卫生部还不定期发布新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生产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生产经营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指出,我国下一阶段食品添加剂监管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发布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孙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