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7)——怎样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检验、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食品安全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掌握较为全面的食品安全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将监测与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频次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并被纳入到国家的财政预算。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有利于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积累食品安全管理经验,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主要有3项内容。一是食源性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居各类疾病总发病率的前列,是全球最突出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二是食品污染,分为生物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两大类。生物性污染是指有害病毒、细菌、真菌以及寄生虫对食品造成的污染;化学性污染是由有害有毒的化学物质对食品造成的污染。三是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食品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以及食品加工、保存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一项科学工作,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并力求完整性和实效性,最终目的是将监测结果应用于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测的重点主要有,一是掌握特定食品类别和特定食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掌握污染物的变化趋势,以便为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对已采取防控措施进行干预效果的评价。通过监测数据可以反映各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评价各地区居民健康保护水平和食源性疾病风险控制能力。以往发生过的某些食品及其重点危害因素应纳入监测计划。三是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分析食品安全状况,有利于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指导生产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或杜绝食品不安全因素。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只有这些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并且一以贯之尽职尽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才能有效执行。与此同时,我国地域范围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饮食习惯存在差异,国家制定的食品监测计划不一定涵盖各地特有的食品类别、主要消费品种以及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各省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才能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真正落到实处。
卫生部负责人指出,要在现有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监测网的基础上,通过2009至2010年两年的努力,会同食品安全各相关部门建立起覆盖全国各省、市(地)、县级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监测体系还会逐步将监测范围覆盖到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对高风险食品原料、配料和食品添加剂开展主动的动态性监测,并结合本地区食品行业特点和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测工作。
(孙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