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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存折上打印15万去取钱 犯罪未遂或从轻判罚
江苏消费网 (2009-10-27)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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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存折里存的都是自己的钱,所以到了银行很快就能取到手中。可就在不久前,扬州的一名男子曹某拿着自己15万元的存折,却怎么也取不出钱来,究竟是银行“私吞”了他的钱,还是他想去银行里捞上一笔不义之财呢?

  15万没了也不急

  国庆节前的一天,扬州市开发区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张鹏像平常一样,在柜台里接待每一位储户,上午十点多钟,一位身穿着黄色外套的男子走进银行,领了号排队以后,便坐到了张鹏的柜台前面。这名黄衣男子坐下来以后,将手里的一张存折递给了张鹏,要求取15万元的存款。15万元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张鹏当时就很重视,认真地在电脑上进行着操作,可银行的电脑上却显示,这个男子所持的存折账号里仅仅只有15元。

  账户有15元,可存折上却印着有15万,而且对方要求取出的也是15万。这让有着好几年柜面工作经验的张鹏都有些摸不着头脑,到底是自己什么地方弄错了,或者是银行电脑出了问题?经过再三核对存折上的账号,张鹏肯定,不可能是银行系统出了什么问题,那肯定就是眼前这个男子什么地方弄错了。

  于是,张鹏如实地告诉这位男子,你的账户里并没有存折上写的15万元,而是只有15元。这位黄衣男子听了张鹏的回答却一点也不着急,反而解释说可能是家里的亲戚取走了,然后就开始不停地打电话。

  自己的存折上少了15万都能这么平静?被家里的亲戚取走了这么一大笔钱,自己都不知道?这位男子的举动真的让张鹏有些摸不着头脑。

  存款纯属虚构

  这时,张鹏突然发觉这名男子的神态动作有些问题,打电话时手机一直离自己的头部很远,这能听得见对方说什么吗?难道他只是在假装和谁打电话?

  这一举动让张鹏提高了警惕,细细观察起了自己手中这个“富有”的存折,他发现这个存折虽然是真的,但里面的内容却有些与众不同,打印的字迹和银行打印机打印出的存取款记录有一些差别。在这本封面印有“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的存折里,只有两笔存款记录,都是在2009年7月30日的存款,一笔是15元,而另一笔开头两个字也是15,后面却整整多4个“0”,是整整的15万元,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一条记录了。张鹏发现疑点之后,为了进一步核实,他通过银行系统调出这本存折的存款明细,仔细核对。通过和身边的同事一起确认,发现这张存折账号上的款项其实已有一笔,也就是那笔15元的存款,多一分钱也没有了。

  这让张鹏更加肯定存折上的15万其实纯属虚构,银行内的保安也说,刚才这个黄衣男子进门时就发觉有些异样,一进门就东张西望,神情也比较慌张。而取款时张鹏问他要身份证,他也一再迟疑,不怎么愿意交出来。因为这一系列不寻常的反应,让工作人员更加肯定,这个存折上的存款其实并不存在,而是该男子自己虚存上去的,应该是用自制的打印机打印上去的一笔记录。

  于是,银行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这名男子发觉门口有警车驶来,趁着大家不注意,转身就想要溜之大吉。可刚出了银行的大门,赶到现场的民警在工作人员的指认下,立即追了出去拦下了这名男子,并带回了派出所进行审问。

  50元买来的“15万”

  在扬州开发区扬子津派出所民警的审问下,这位姓曹的男子如实交待了他这一荒唐的举动。

  在今年的7月30日,曹某花了15元在建设银行办了一张存折,本来想作为日常储蓄之用。可一两个月下来也没有节省下什么储蓄,某日在路边看到了一则办假证广告,曹某“灵机一动”,萌发了想在自己的存折上虚构一笔存款,然后去银行取出来的“高超”创意。

  于是他很快联系上了办假证的不法商贩,说明了自己的来意,对方当即表示,他们完全可以实现曹某的心愿,在存折上伪造出以假乱真的存款记录,就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辨别不出来。听到对方这样的许诺之后,曹某更加为自己的“好点子”洋洋得意,对方还表示,打印这样的一条记录需要150元,经过曹某的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50元成交。

  就这样,曹某的存折上骤增了15万元的巨款。之后,曹某便拿着这样的一张存折上了银行,摆在了银行工作人员张鹏的面前。

  这不是件“好玩的事”

  对于曹某这样的做法,民警和银行的工作人员都表示非常的意外,让人有些哭笑不得。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这样伪造的存款凭证,只要稍加观察就可以发现其中的差别,而且就算你仿造得再真,所有的存取款记录都是通过电脑记录和传输的,电脑中没有记录,存折上的数字根本不能作为凭证,就算自己印上再大的数额也只是废纸一张。

  曹某自己也表示,“是我自己想得太简单了,我以为凭这个可以呢,觉得是一件很好玩的事,就来试试看了。”

  可让曹某没有想到的是,伪造银行的存款记录,企图到银行骗取存款,并不是他所认为的“一件很好玩的事”,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未遂或从轻判罚

  按照曹某的犯罪情况,诈骗15万元,已经构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中较为严重的情节,是不是法律会予以严惩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扬州宝宇律师事务所的朱凤翔律师,朱律师表示,尽管曹某伪造了银行存款凭证,前去银行取款,有主观动机,也构成了犯罪事实,但因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应该属于犯罪未遂。因此曹某不会受到“金融凭证诈骗罪”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相反的,因为曹某的犯罪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是出于自己的无知,而且他这样的伪造行为是不可能造成犯罪后果的,考虑到这些因素,最后判罚应该会从轻判决。不过,曹某仍要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代价,量刑应该会在4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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