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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

快递公司遗失2万元货只肯赔300元 被判照价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09-10-15)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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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2万元货只肯赔300元

  未尽提示义务,快递公司被判照价赔偿

  本报讯 (梁宗)一家快递公司遗失了客户价值2万余元的货物,却只愿按照运单背后的格式条款,赔偿客户5倍运费。市二中院认为该条款混杂在众多条款中,快递公司未尽提示义务,判决撤销该条款,快递公司须照价赔偿。

  今年3月5日下午,快递公司受委托运送一箱半导体二极管器件到成都一家电子器材公司。快递提单上约定货到付款,运费总金额60元。然而,货物在快递过程中,连同快递员的助动车一起失窃。事后,快递公司表示愿按快递提单背面所列条款赔偿5倍运费。托运人不同意,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损20760元。

  由于一审败诉,托运人上诉到市二中法院,称所支付的运费包含了保价费用,而快递公司方事先并未对快递运单背后的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作提示。快递公司则称:运单正面已用深色粗体字印刷“填写本单前请阅读背面说明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约定”,快递公司和托运人已合作6个月,托运人对签字后果应是明知的;快递公司在诉讼中才知道货物价值为20760元,如含保价费,运费最低也要200元,保价栏里也应注明。因此,快递公司只愿赔偿5倍运费。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托运人支付的运费中并没有包含保价费用,但运单背面条款有12条之多,其中限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为第10条,没有用突出字体显示,不易发现、辨别。这不足以表明快递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这一条款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据此,二中院撤销上述格式条款,判决快递公司赔偿20760元。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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