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位消费者去年底购买了四条某国际知名品牌的牛皮腰带,可是她将皮带拿到一家鉴定机构检测发现,其材质是“剖层移膜革”。随后,有关电视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该品牌牛皮带经销商看了报道后认为,这家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媒体上诋毁了该品牌的声誉,并因此将鉴定机构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道歉并消除影响。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某品牌牛皮带经销商的诉请被驳回。
经销商
鉴定机构言论侵犯了名誉权
该国际知名品牌牛皮带经销商诉称,他们系经授权销售某国际著名品牌商品的企业,为该国际品牌特许销售商。2008年12月29日,消费者周女士在专卖店购买了4条该品牌皮腰带。2009年1月4日,周将该皮腰带送往某鉴定机构进行带身成分检测,检测结果为“剖层移膜革”。同年1月6日,南京某电视台生活频道的记者随同周女士来到专卖店进行采访,并在该电视台生活频道《日子》、《南京质量报告》等栏目中进行了连续报道。
该经销商认为,某鉴定机构副主任蒋先生在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确认下,就擅自进行民事责任的判定,在广大电视观众面前指责该品牌皮腰带是“以次充好”,在广大电视观众中造成了强烈影响,严重侵犯了经销商的名誉权,并直接造成了他们所代理产品的销售额直线下降,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经销商请求法院判决某鉴定机构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其原侵权范围内,即播放采访内容的几家电视台的相关频道,对经销商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该经销商引用了电视报道中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播音员说:“……蒋主任告诉记者,牛皮和剖层移膜革其实是两个概念,牛皮是头道皮,而剖层移膜革则是二道皮,或者三道皮”。记者问:“它是剖层移膜革但是标的是牛皮”,蒋答:“那就不行啊,也就是说把低档次的东西,以次充好”。记者又问:“牛皮和剖层移膜革……”,蒋答:“两个概念,它是用牛皮二层再次那个,但是从价格上讲有差别,我们一般头层的牛皮从目前价格来讲呢,一般在每个平方二三十块钱,而剖层移膜革的话呢,它每个平方只有九块钱左右……”经销商以此证明某鉴定机构的言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及其所代理的某品牌的名誉权。
鉴定机构
仅是从专业角度做客观陈述
作为被告的某鉴定机构辩称,某品牌牛皮带经销商不是适格的主体,无权提起诉讼,其请求应予驳回。在经销商提交的电视报道视频资料中,自始至终均未出现该经销商的名称,而他们更未对某经销商进行任何评价,经销商的名誉并未受到任何侵犯。
此外,他们是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发现瑕疵后,受其委托进行鉴定的。在被动接受电视采访时,并未对经销商的名誉进行毁损,只是从皮带鉴定专业角度对剖层移膜革、头层牛皮、二层牛皮以及相应的价格档次等方面进行了专业的解释,他们所说的“以次充好”意思是,把剖层移膜革的产品标为牛皮产品,就是把低档次的东西以次充好,但这并没有针对某经销商,不存在对经销商的诽谤,不构成对经销商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
未构成侵权驳回经销商诉请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某鉴定机构人员在电视报道中,只是对牛皮和剖层移膜革进行了区分,并就牛皮和剖层移膜革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说明。这部分言论是从专业角度对牛皮和剖层移膜革属性、价格进行客观陈述,并未直接指向原告及原告所代理的某国际品牌,不构成对某经销商及其所代理某品牌名誉权的侵害,因此驳回某经销商的诉请。建法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