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将农村宅基地住房赠与再婚妻女,虽双方签订有赠与字据,但由于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朱先生与再婚妻子离婚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赠与协议无效。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朱先生原有农民宅基地平房二间,且由政府确权登记在朱先生及原妻唐女士、儿子小朱及母亲方老太共4人名下。 1993年5月,朱先生与唐女士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确认上述平房归朱所有。事后,该平房被翻建成二上二下的楼房。 1997年8月,朱先生与周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夫妇俩对楼房加建屋面并装修。
2007年12月,朱先生出具给周女士字据一份,明确该楼房由其二人共建,归夫妇俩及周的女儿3人所有,周女士也在字据上签名。一年后,朱先生、周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未涉及上述楼房的确权、分割等事宜。今年5月,朱先生提起诉讼。
周女士及女儿辩称,该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处分的是楼房建筑物的所有权,未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故应属合法有效。因此,请求判令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朱先生的行为既未能在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又未能在事后得到第三人的追认,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璞萱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