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在南京一家大型企业工作。据其介绍,虽然她的收入比较高,但是压力也很大,经常要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就在前段时间,因为工作的事情,陈女士和领导之间产生了争执,一时想不开,陈女士竟选择了在单位里服药自杀。幸亏同事们发现及时将其送到了医院抢救,陈女士虽然挽回了性命,可身体上却遭了罪。“住院花了不少钱,现在我都不敢再回单位了。”目前,陈女士的身心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她认为自己应该属于工伤,于是找到了晨报法援,准备向单位提出索赔。
法援解读:相关律师个人分析认为,陈女士在单位内闹自杀,大部分是心理方面的原因,而且这种情形并不属于工伤调整的范围,因此其单位是无义务承担赔偿医药费等责任的。
读报学法:哪些情况下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