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 辉 吴采平
湖北省武汉市一银行疏于管理,导致储户利益受损,终审被判担全责。
湖北省武汉市市民胡女士2006年年底去某银行存款时,发现卡上25万余元存款被人转走,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胡女士的存款,但二审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胡女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9月11日,武汉市中院再审后,终审判决裁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支付胡女士25万余元存款及利息。
●诉讼案由 据了解,2006年12月13日晚,胡女士在武汉市武昌徐东路某银行ATM机上取款后,查看卡上余额还有25万余元。1个月后,当胡女士再次到该银行存款时,发现卡上余额只有1.54元,她查看明细表后发现,钱是被他人分3次转走的,这让她非常纳闷,“存折和银行卡都在自己手里,密码也没有告诉别人,钱怎么就不见了?”胡女士当即报警。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在胡女士取钱之前,两名男子在银行进门处安装了仪器装备。据分析,两男子通过安装读卡器,获取胡女士卡内信息,通过克隆银行卡转走了存款。
胡女士称,其存款被人转走是因为银行疏于安全防范和管理,银行应该承担责任。银行方面则认为,胡女士存在“逃避自身没有履行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和取款密码的合同义务的错误,按储蓄合同约定,其存款凭证和密码一旦被他人窃取并支取存款,责任自行承担。”多次交涉未果,胡女士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损失的25万余元存款及利息。
● 法院判决
2008年6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银行应继续履行储蓄合同,支付胡女士由此损失的存款25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上诉至武汉市中院。银行方面指出,此案涉及银行卡复制和存款密码怎样泄密,案件还在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目前尚无定论,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今年5月,武汉市中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有关规定,应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决。
对二审判决结果,胡女士无法接受,遂向湖北省高院申诉。湖北省高院要求武汉市中院再审此案。武汉市中院再审认为,银行应为储户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安全保障,特别是要对自动柜台机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保障储户使用该设备,并提供安全的操作环境。本案中,银行虽有监控录像,但没有利用该设备提供及时监管服务,也没有张贴书面提醒储户对犯罪分子利用自动柜台机骗取存款的风险提示,导致该场所被犯罪分子利用,故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9月11日,武汉市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支付胡女士25万元存款及利息。
● 专家观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认为,本案作为一起民事案件,审理时与刑事案件并行不悖。胡女士证明银行卡和存折没有离开自己控制的范围,尽到了举证的责任,其请求银行支付存款应该得到支持。而犯罪分子对ATM机“做手脚”,是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这与胡女士向银行索赔的性质不同,也不矛盾。储户的存款被人转走,系银行疏于管理,导致储户利益受损,故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此案件中,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将促使银行重新思考对储户财产的保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