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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条例》施行 不安全畜禽产品须召回
江苏消费网 (2008-12-09)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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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天津讯 日前,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天津市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 实施的《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明确禁止在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中心城区禁止 现场屠宰交易,同时设立了一系列新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和手段。《条例》从畜 禽养殖、加工、运输、经营等多个环节对禽畜养殖销售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 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否则,将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没收销售、屠宰的活禽。《条例》还要求规范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畜禽养殖 场要建立养殖档案,检疫、免疫、消毒情况也要记录。《条例》设立了一系列新 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和手段。一是定期对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 二是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制度;三是确立不安全畜禽产品 召回制度,明确畜禽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 生产,召回已经上市的畜禽产品。

  在畜禽和畜禽产品运输环节,《条例》规定外埠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天津时 ,应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通 道进入,并接受天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和防疫消毒。在畜禽和畜禽产品经营 环节,《条例》要求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质量 安全检测合格证明以及相关标志。《条例》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 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 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 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法将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生鲜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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