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一肝硬化患者购买、使用了6瓶人血白蛋白,没想到却是假药,两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厦门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假冒人血白蛋白在患者的死亡结果中具有一定参与度,故销售假药的医药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
福建省厦门市一名肝硬化患者购买、使用了6瓶人血白蛋白,没想到却是假药,两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对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结果,认为患者死亡虽是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但假药在患者死亡结果中具有一定参与度,销售假药的医药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终审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有关专家认为,法院在判决中引入“参与度”概念,是对销售假药者责任认定上的一个突破。
案件回放
治病买到假冒人血白蛋白
2006年,厦门市市民郑某因患肝炎肝硬化到当地医院治疗,后病情好转出院。2007年6月3日至7月10日间,为治疗需要,郑某自行向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信好又惠医药公司)海沧分店购买了6瓶人血白蛋白,在当地一诊所分6次注射使用。2007年7月12日,郑某病情复发,被家人送到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9日,郑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后经厦门市食药监部门认定,郑某购买使用的这6瓶人血白蛋白是假药。2008年,郑某家属将美信好又惠医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药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
患者家属认为,美信好又惠医药公司向患者出售假冒人血白蛋白,使患者原本稳定的病情发生了恶劣的变化,直接导致了患者的不治身亡。该侵权后果与医药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密不可分。美信好又惠医药公司认为,医院诊断表明患者致死是因自身疾病恶化导致,与该公司出售的人血白蛋白无直接关系。
法院判决
医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
在法庭上,郑某的主治医生——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董博士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董博士解释说,注射人血白蛋白对于处在肝硬化中晚期的郑某能起到维持生命的作用,同时也是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假药的药品成分含量很低,对病人的治疗没有帮助,可能耽误有效治疗,或者是掺杂有害物质,理论上会加速死亡。
2008年9月5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郑某的死亡虽然是其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但被告销售的假冒人血白蛋白在郑某的死亡结果中具有一定参与度,侵害了郑某的生命健康权。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酌情由被告负担死者家属20%的经济损失,判决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万元。
一审判决后,美信好又惠医药公司提出上诉。今年3月,厦门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假冒人血白蛋白的使用与郑某生命期的缩短有一定因果关系,对郑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参与度,美信好又惠医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遂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观点
引入“参与度”便于消费者维权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奇龙认为,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司法实践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由于患者有原发性疾病,纵然药品存在问题,也很少会认定药品经营者有责任。厦门市这一案例表明,应当正确认识参与度的作用,用参与度理论来认定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参与度从0%到100%分为11个级差,因此,明确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很重要。今后,如果出现类似假药案,如果能认定假药在消费者受伤害中具有一定参与度,那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假药产销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月11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江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件法院用参与度的概念,对售假者责任的认定是一大突破。在认定了假药之后,消费者不必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证明假药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关联性,而只要以售假者无法提供免责情形,就能认定其对死亡具有一定的参与度,有利于确定销售假药者的过错责任,为消费者的索赔提供有利的依据。
【参与度】
参与度又称寄与度,是日本昭和大学部法医学教授、日本赔偿医学会会长渡边富雄主任首先提出的,成为确认人身伤害与伤害因素关系的一个指标 (被国际法医学界称之为渡边方式)。“渡边方式”伤害的参与度,将参与度从0%到100%分为11个级差。有专家认为,我们目前的医疗技术鉴定,应当对于损伤中的一因一果、二因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和一因多果的损伤,应用参与度理论加以评定。
●法官说法
假药对患者死亡有参与作用
负责审理此案的厦门市海沧区法院主审法官表示,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关系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在本案中,美信好又惠医药公司销售的人血白蛋白,经食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该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假药的使用与郑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郑某之前已身患重症而显得扑朔迷离。对此,主审法官说,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家属完全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此案的情况符合推定因果关系适用的情形。根据专家证人的证言,结合原告已证明郑某购买、使用假药及指标变化的事实,证实人血白蛋白是一种与患者生命生存联系甚为紧密的药品,系肝硬化综合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延长病人生命生存期有帮助。一旦使用的是假的人血白蛋白,就无法保证应有的疗效,可能导致患者的治疗被延误、病情恶化,生命也堪忧。在被告不能举出反证的情况下,本案中郑某死亡的结果与假冒人血白蛋白的使用之间的关联性是不能排除的。同时,虽然郑某所患病为死亡率很高的肝硬化晚期,但死亡率高并不代表即使经过适当治疗均无存活的希望。如果郑某向被告购买的人血白蛋白不是假药,并具有应有的性能和功效,郑某仍有较长生存期的可能。正是因为被告销售假人血白蛋白给郑某使用,造成了郑某生存机会的丧失。郑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虽为自身病情的发展,但假药的使用与郑某生命周期的缩短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郑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参与作用,故医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者: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