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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查

卖房冒用“五粮液”也是醉了
江苏消费网 (2016-07-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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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售楼处的宣传条幅上写着 “五粮液钜献”。

  ■本报记者 刘铭 文/摄

  “要不是看到五粮液的品牌,根本不会买源上湾的房子。我们被开发商欺骗了!”成都市民苏健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6年7月4日,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给中国消费者报的一纸书面回复,在苏健所购小区的业主朋友圈里炸开了锅。多年来,他们一直深信开发商的煽情宣传,源上湾楼盘是“百年名企五粮液巨献”,而五粮液集团的回复却断然否认,令购房者大跌眼镜。

  维权揭真相

  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北新干道的源上湾国际社区,由四川同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同泰置地公司”)分期开发,已销售多年。2014年7月1日,苏健与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其三期2幢1405号普通公寓一套,建筑面积84.66平方米,总房价近53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6月30日前交房。

  “当时开发商说是五粮液集团的下属公司,源上湾是‘五粮液集团倾力打造’的生态地产项目,宣传中到处是五粮液的名字。”苏健对记者说,“如果没有五粮液品牌,房屋增值要受到影响。如果是普通住宅,谁舍得花6000多元一平方米在这里买房?”

  6月21日,在交房过程中,因为房屋被质疑存在质量瑕疵、承诺与实际不符等原因,购房者聚集小区集体维权,一度与保安出现肢体冲突。6月26日、7月7日,苏健两次向中国消费者报投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而同泰置地公司则在给中国消费者报的书面回复中,指责苏健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属“恶意投诉”,拒绝退房。

  7月4日,五粮液集团向本报发来《关于投诉“四川新都源上湾楼盘”事件的调查函》称,“四川同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楼盘时,并未经我公司许可,私自使用我公司名称及企业形象标志,此事已对我公司造成极坏影响”,“我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房产仍在售

  7月15日,记者来到小区现场,正在热销的源上湾4期,广告宣传文字中仍有大量五粮液名称和标志。紧邻干道的售楼中心两侧和售楼部门口,有多幅“年中冲量突破5000万”的红底黄字巨幅广告,广告醒目位置有“五粮液集团”字样和五粮液注册商标;停车场的指示牌都是如此。在售楼中心,记者看到头顶密集悬挂的红色宣传标语中,多条标语写着“百强名企 五粮液钜献”等字样。售楼人员告诉记者,从2012年至今,源上湾小区已开发了三期共20多幢,4期有7幢房屋。

  据五粮液集团回复,同泰置地公司是合资的独立法人公司,是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控股51%的子公司,而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五粮液集团只占49%的股份,不控股,控股公司是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记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证实了上述股权信息发现,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有过一次股权变更,变更前五粮液集团占股100%,绝对控股,变更后占股49%。同泰置地公司成立时间为2008年。

  针对五粮液集团的回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给同泰置地公司发出采访函,希望就此事做出解释。7月18日,同泰置地公司法务部一田姓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公司表示不接受这方面的采访”。此前,该工作人员在与记者交谈中,称两家公司“股权上面是有关系的”。

  涉虚假宣传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桂华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子公司还可以投资设立子公司,就是母公司的“孙公司”。如果开发商同泰置地公司是五粮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下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叫做五粮液集团的房屋开发公司,否则,一般不能称为五粮液集团的房屋开发公司。

  五粮液集团办秘书陈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股权关系并不一定能使用五粮液公司的商标、标志”,“我公司已函告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公司,责成其妥善处理此事。”

  李桂华认为,如果五粮液集团公司所言属实,那么开发商同泰置地公司则涉嫌欺诈销售。五粮液的品牌,应该是一个集合概念,主要包括五粮液的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和商标等。五粮液的品牌,应当是五粮液公司的专有性,非经五粮液公司授权或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其子公司、孙公司)都无权擅自使用,否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等法律法规。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管理,甚者处罚违法者,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开发商采取如此不当的销售手段,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购房人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予以惩治。”李桂华说。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小玲认为,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同泰置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上述规定,是一种欺骗行为,一旦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将按照该法第五章进行处罚。

  对于后续情况,中国消费者报将持续关注。

  ●观点声音

  解除合同存难点消委会支持维权

  购房人是否可以因此与开发商解除合同?采访中,两位律师均给予了否定回答。李桂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宣称该楼盘仅以五粮液品牌为宣传卖点,尚不能达到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条件。

  谭小玲律师认为,虽然开发商的行为带有欺骗性质,但是购买商品房是否为《消法》调整范围,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且本案例的情况也并不构成《消法》中的欺诈行为,因此不能适用《消法》相应条款。针对开发商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行为,业主可以提供事实依据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肖向荣认为,按照《消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等规定,开发商假冒五粮液企业名称和标志销售房屋,涉嫌虚假宣传,同时会给消费者购房造成严重误导,妨碍消费者做出理性、正确的决策,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五粮液是驰名商标,具有不容置疑的品牌效应,消费者一般都会认为,五粮液集团开发的房屋更可信,质量也会更好。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开发商误导,要求解除合同,消委会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元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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