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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查

开发商延期交房 监管部门调解退款
江苏消费网 (2015-07-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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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合肥讯(唐波 记者洪敬谱)近日,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引起的纠纷,房地产公司退还消费者吴先生交付的首付款27万元。

  2013年,吴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房屋的交付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以前,吴先生交付了27万元首付款。

  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吴先生前去收房时,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表示,房子还没有完工,不能按期交房。当时,吴先生感觉楼盘建设过程的确很复杂,不能按期交房也是可以理解的,便同意再等一段时间。

  没想到,等了4个多月,该房地产公司一直不能交房。吴先生多次找开发商交涉,均无结果。今年5月30日,吴先生来到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该房地产公司退还其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吴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该房地产公司解释说,交房推迟的原因是某项审批手续未办理导致银行贷款批不下来,造成资金短缺,延误了工期,并不是开发商的主观过错。而且,已经在5月27日与吴先生签订退房协议,约定在90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已付款。

  吴先生反驳称,签订退房协议时,该房地产公司并没有讲清楚相关细节,当时自己只想尽快拿回购房款,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后来才发现该退房协议约定退款时间为90日内,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30日内。因此,要求房地产公司在30日内退款。

  执法人员指出,房地产公司不能以资金缺乏作为延期交房的理由,更不能以此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购房户有权解除合同。购房户解除合同的,房地产公司应当自购房户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购房户累计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后来双方签订的退房协议,只是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的90个工作日内退款,与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30日内退款相冲突,应该服从主合同。同时,吴先生在未仔细查看具体条款的情况下轻率签订合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执法人员本着公平、公正、互谅的原则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该房地产公司退还吴先生交付的27万元首付款,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吴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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