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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遭装修公司电话骚扰 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
江苏消费网 (2014-04-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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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梦夕 姚红珍本报记者 朱海

江西省南昌市的丁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买的新房尚未到手,就已经被众多装修公司电话“轰炸”了半年多。平均每周最少五六个促销电话,几乎每天一个。不堪其扰的丁先生偶然打听得知,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被售楼处卖给了众多装修公司,之后便向本报江西记者站进行了投诉。有关专家分析指出,虽然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但相关规定目前还比较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如何取证、如何计算损失等仍然很难操作,因此个人信息权利受侵犯的消费者维权仍然面临不小的困难。

装修电话一天一个

先生告诉记者,2012年6月底,他花近55万元,在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二路66号“保利香槟国际”二期购买了一套新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4年3月31日前。但是令他没想到的是,尽管自己的新房属于二期,但在2013年9月小区一期交房后,他几乎每个星期都能接到五六家装修公司的电话。对方不仅知道具体的交房时间,甚至连新房的位置、面积、户型等相关信息全都一清二楚。

“有一次,某装修公司的业务员甚至在电话里清楚地告诉我,他们知道我妻子在某中学工作。正好,妻子的一位同事的新房就是由该装修公司设计装修的,业务员建议我和妻子先去那位同事家参观,了解他们公司的装修风格后,以便于以后新房的装修……”丁先生说,刚开始,没怎么在意,但越来越多的装修公司打通他的电话后,一个疑问涌上他的心头,怎么有这么多的装修公司知道他的个人信息?一次接到一家装修公司业务员打来的电话后,丁先生不仅从对方的嘴中套出自己的个人信息是装修公司从售楼处买来的,而且还知道售楼处将业主信息卖给了多家装修公司。

“3月26日是接电话最多的一天,足足接了十几个。接二连三的骚扰电话实在令人恼火,不管你是在休息还是上班,也不管你是在路上还是在家里,一个又一个电话打进来,基本上都是装修公司的电话。哪怕你挂掉电话,对方也会发来预约看样板房的短信。”丁先生苦恼地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和丁先生有着一样烦恼的业主还有不少。3月26日上午,同样在该小区二期购买了房子的杨女士主动找到记者诉苦。杨女士说,她购买的是二期10栋的一套新房,去年下半年以来,经常收到装修公司的骚扰电话和短信,大多都是预约看样板房或是预约设计图等。杨女士一脸疑惑地对记者说:“我也很疑惑,为什么有那么多的装修公司知道我的个人信息?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开发商否认泄露业主信息

3月26日,记者来到“保利香槟国际”小区售楼处采访。针对上述情况,接待记者的售楼处销售经理杨玲辩称,业主信息泄露的渠道有很多种,开发商是绝对不会售卖业主的个人信息给装修公司的。“不仅开发商处保存了业主的个人信息,像银行、房管部门等也保存了业主的个人信息,一口咬定开发商卖业主信息没道理。”

到底装修公司是从什么渠道获取到业主的个人信息呢?记者从丁先生的手机里找到一家名叫南昌新传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近期发来的短信,通过短信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记者联系上了该装修公司,并约定3月26日下午前去咨询房屋装修事宜。

新传奇装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大道1755号波仕酒店三楼,记者佯称收到了该公司发送的短信前来咨询。一名杨姓女士得知记者的新房在“保利香槟国际”小区后称,该小区有很多业主都已经在这里预约设计好了装修风格,收房后就可以直接装潢了。当记者试探地问如何得知新房的户型、面积、何时交房等信息,是不是和开发商有合作时,杨女士回答:“这不是什么秘密”,并称人家是不会白白给信息的。当记者试问是否花钱购买时,杨女士尴尬地笑了笑,回答说“是”。随后,她赶紧岔开话题,继续介绍装修设计的相关事宜。

新《消法》相关规定待细化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经营者利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机会,收集并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致使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上述业主的遭遇绝非个例。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喻玲分析指出,新《消法》修订之前,我国虽然有多部法律、法规已经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但相关规定较为零散,缺乏顶层设计。修订后的《消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等条款前后呼应,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并明确了相关罚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结合上述案例,喻玲分析指出,虽然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但相关规定目前还比较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如何取证、如何计算损失等仍然很难操作,因此个人信息权利受侵犯的消费者维权仍然面临不小的困难。“这还有待于有关方面在实践中结合各领域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喻玲说。

【相关法条】

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

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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