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同居期间买的房子呢?王先生与刘女士同居十年也没结婚,其间两人买了套房,登记在刘女士名下,两人分居之后,王先生提起诉讼,认为房屋应为两人共同所有。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为两人共有。刘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广州中院二审后依然维持原判。
房产登在女方名下
王先生和刘女士自199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过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5月12日,两人生育儿子王小。王先生诉称,2005年2月,自己与刘女士共同出资,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海珠区的一套房产。
王先生说,两人原本想将该房屋留给儿子王小,但2005年时王小尚未取得户口,只能将房屋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2009年11月14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经法院判决,儿子王小由王先生抚养,而王先生和儿子也一直住在涉案房屋中。不过分居之后,刘女士就一直提出那套房子是她的,要求王先生归还房屋。因此,王先生一纸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自己与刘女士各占50%。
“妻子”称“丈夫”没出钱
法庭上,刘女士说全部的房款都是自己在家人的资助下支付的,王先生分文未出。刘女士还说,王先生在2006年以前都没有工作,根本无力支付房款,而自己则一直有稳定收入。
为了证明自己支付了部分房款,王先生出具了银行存折以及三张借条等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起才有工作的并非王先生,反而是刘女士,而且她当时月收入只有1000余元,而王先生当时的月收入则过万元。
判决房屋各分一半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但本案中两人均确认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的生活开支是一起使用,小孩也是一起抚养。
最终,法院判决海珠区的房屋为王先生与刘女士共有,双方各占该房屋50%产权份额,并判令刘女士协助王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