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虚标让业主多掏钱
2月16日上午,安庆市多位业主向本报记者投诉称,他们于2011年5、6月份购买了安庆市文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文澜公司)开发的“西湖绿洲城”小区三期住宅。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到安庆市物价局查询该小区的相关信息,无意间发现,当初他们购买商品房的价格要高于开发商在物价局的备案价格,少的每平方米高出几十元,多的每平方米则高出数百元。可按照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不能高于备案价格。业主们对此感到十分愤怒。“开发商利用我们不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的优势,采取了一种虚标高价的欺诈方式,误导我们,给我们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业主汪女士愤愤不平地说。
2月17日上午,业主汪女士、杨女士等人给记者传来了她们在安庆市物价局查询到的“西湖绿洲城”小区三期的部分备案价格以及该小区2011年售房时的标价。记者在这些材料上见到,“西湖绿洲城”三期10号楼1403房的备案价是5080元每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却是5171元,每平方米高出91元;同楼的702房备案价是4830元每平方米,销售价格高达5061元,每平方米高出231元。这些数据显示,业主们反映的情况属实,而且该小区不少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都高于在物价局的备案价格。
“我家的房屋有101.43平方米,买的时候标价是每平方米5238.18元,成交的实际价格是每平方米5107.72元,成交价和备案价差了157元,算下来等于我多给了开发商一万六千块钱。而且开发商号称给我打了折,没想到还是比备案价高许多。”该小区2号楼的业主张先生对记者说。
业主汪女士则告诉记者,为了维权他们自己建立了QQ群。后来通过在QQ群里的相互交流才了解到,虽然开发商在销售的时候开展了打折等优惠活动,但是仍然有上百户业主的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
开发商认账
记者了解到,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在采访中,业主们也一致认为,成交价高于物价局的备案价,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导致他们的权益受损,开发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楼盘开发商的文澜公司对此作何解释呢?
2月17日下午3点左右,记者来到位于安庆市“西湖绿洲城”小区售楼中心旁的文澜公司,针对业主们反映的该公司实际售楼价高于备案价一事进行了解。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的相关领导都不在。
2月20日,文澜公司委托安庆市消费者协会给记者转来一份处理情况的答复。对实际售楼价高于备案价的做法,该公司称,因为他们今年1月份才设立法务部,未能及时了解国家及安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相关政策。而房屋销售代理公司在制定楼盘的销售价格时,仅根据当时房地产市场的调查信息和市场行情,没有充分考虑地方相关政策,才导致出现了业主们反映的情况。
该公司还表示,得知此事后,该公司及时咨询了相关部门及专业律师团队,决定向按高于备案价购买公司房产的业主,一次性足额退还高于备案价部分的款项。目前,该公司已经用电话通知等形式通知相关业主到公司办理退款事宜。
物价部门着手调查
2月17日下午,安庆市物价局詹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局接到业主举报投诉之后,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并向安徽省物价局进行了汇报。
据詹副局长介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各开发商销售房屋必须按照“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政策实行。该文件下发之后,安徽省物价局紧接着制定了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商品房前将每套商品房的备案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如果商家违反规定,视同价格违法进行处理。安庆市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的政策从2011年7月开始,在2011年8月以安庆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方式下发了《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规定该市商品房经营者销(预)售商品房备案制度从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该事件目前还在调查阶段,经过了解,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涉及的开发商还不只文澜公司一家,我们正在讨论研究具体的处理方案。”詹副局长说。
业主不满只退差价
2月17日下午,安庆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主任毕长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接到此投诉后十分重视,希望能够合理合法地维护业主的权益。但由于安庆市物价局规定开发商销(预)售商品房备案制度且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而举报中心接到的所有投诉都是在2011年9月1日之前购买的房屋,所以不能按照价格欺诈来查处。考虑到业主的利益,该中心认为,开发商采用两种标价方式(备案价和现场销售价)不合适,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并对销售价超过备案价的业主进行退款,退至备案价格为止。
截至记者发稿,部分业主对开发商承诺退款的处理意见表示不满。他们认为,当初购买房屋是被开发商打折优惠的政策吸引过来的,只按照备案价来退款不合理,等于开发商还是按最高价卖出了房子,其宣传的打折优惠都不存在,却诱导业主做出了购买决定。
对该起事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编后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从去年5月1日正式实行以来,房地产开发商不仅按照规定公示 “一房一价”,甚至将“明码标价”作为自己的宣传手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屋备案制度似乎没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少楼盘实际销售价格都要高于房屋的备案价格。因为一般购房者不会想到去物价部门查询楼盘的“一房一价”备案,也不会要求开发商出示备案价格,就算遭遇开发商的“躲猫猫”也毫不知情。有鉴于此,我们郑重提醒购房者,如果您打算买房或者您已经买了房,先去查一查您家房子的备案价。如果发现开发商“赚差价”的小伎俩,可向本报编辑部反映。电子信箱:51315@ccn.com.cn;热线电话:68469315;QQ:80005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