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接近年底商品房交付集中期,买了一套房配套“缩水”怎么办?交房后发现层高比合同矮了0.5厘米,该如何维权……
事实上,房屋面积、层高、规划配套等方面都有可能出现类似“缩水”的现象。
律师指出,产生这些“缩水”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很多购房者对这些“缩水”陷阱浑然不知。市房管局房地产监察支队昨日发布了商品房维权五大案例,为读者支招。
面积“缩水”了
支招:在合同中对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都要约定
典型案例:赵女士买了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24.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双方约定,如果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比例绝对值低于3%时,双方据实结算;超过3%时,买家可退房。交房后,赵女士发现总建筑面积与约定一致,但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4%,于是要求退房,但开发商认为不存在违约。
说法: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广桂律师表示,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误差比例在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若超过3%,买房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无条件退房,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因此赵女士可以提出退房要求。
市房管局房地产监察支队提醒,买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把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都作约定。
景观“缩水”了
支招:细化补充条款防止规划“变样”
典型案例:在某楼盘销售中心,售楼小姐指着模型介绍了该楼盘的具体规划,还重点介绍了一处赏心悦目的景观,钱先生心动了。签约时,尽管钱先生看到样本合同中“广告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字样,但看到附件有规划图,也就没有多问,买下了一套房。入住半年后,这处重点景观变成了一幢楼房。
说法:周广桂律师表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条件,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房管局房地产监察支队建议,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注意收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配套“缩水”了
支招:配套相关细节要在合同中体现
典型案例:去年10月,孙小姐在城西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当时按照该楼盘的说明书介绍,小区将设有8000
平方米的高档会所。不料会所建成后严重“缩水”,面积不足4000平方米。
说法:周广桂律师表示,楼盘的说明书属于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孙小姐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注意收集这方面的材料,如交付的房屋与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不符,孙小姐可以联合小区业主,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监察支队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应把会所等相关条款明确约定写进合同。
层高“缩水”了
支招:要明确约定违约赔偿数额
典型案例:去年12月,李先生买了一套房,其签订的预售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2.8米。交房后,发现房屋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层高只2.7米,其他业主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说法:周广桂律师表示,购房合同的订立主体是李先生和开发商,因此房屋层高为2.8米的约定对开发商有效。合同约定的房屋层高为2.8米,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仅有2.7米,表明开发商擅自变更了合同内容,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监察支队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层高“缩水”问题要明确约定违约时的赔偿方式和数额。
年限“缩水”了
支招:土地和房屋的使用年限不同
典型案例:周先生于去年买下了某套房,当时售楼小姐告诉他,该楼盘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购买了该套房屋后,才发现合同附件《房屋土地状况》备注里写着土地使用期限为2007年至2070年,也就是说该房屋使用年限仅有63年。
说法:周广桂律师表示,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在销售场所明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书,购房者在售楼部查看上述文件就可以明确知道房屋的使用年限。通常开发商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楼盘均有一定的开发建设周期,所以购房者取得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都不会是70年(住宅、商品、工业用地年限不等)。
监察支队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书的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文件如有虚假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日后一旦发现房屋与上述文件不符,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就可按照约定的条款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