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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断供后被索高额违约金 法院一审驳回开发商索赔请求
江苏消费网 (2011-08-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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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的补充条款单方加重业主责任,广东省东莞市一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购房合同,驳回开发商索赔请求
■黄彩华 肖晟程本报记者 黄 劼
  广东省东莞市一消费者贷款购买了一套售价为60多万元的商品房,一年后,无法继续还贷。开发商在垫付余下贷款后,将购房者诉至法院,除要求解除合同外,根据合同附件的补充条款要求对方赔偿6万多元违约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7月15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依法解除购房合同,但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额度过高,单方加重业主责任,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驳回开发商索赔请求。
●诉讼案由 2009年5月,傅女士
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购买了东莞市长安镇某楼盘一套售价为60多万元的商品房。随后,傅女士按合同约定交足首付款,顺利入住。一年后,傅女士工作不顺,经济拮据,每月按揭还款成为负担,只好停止还款。银行多次催款无果后,根据三方签订的《楼宇按揭抵押合同》,向该楼盘开发商一次性收回按揭贷款余额。
  开发商替傅女士还款后,拿出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但要求收回房屋,还要求傅女士按照房价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2010年12月,开发商将傅女士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傅女士支付6万多元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东莞市第二法院审
查,此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条款及原、被告与银行三方签订的《楼宇按揭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一旦傅女士停止还贷,导致银行向开发商收回贷款,开发商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购房合同依法应予以解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傅女士是否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如果因业主逾期支付款项导致开发商解除合同的,业主须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但合同附件中又有一条补充条款约定,业主须按总房价的10%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这条补充条款不合理。近日,东莞市第二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解除购房合同,但傅女士无需按购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截至目前,开发商未上诉。
●法官说法
补充条款有失公平亦无效
  承办此案的东莞市第二法院法官江和平认为,此案的争议是傅女士是否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条款的违约金计算虽然是对于合同主条款的补充,但其存在以下特点:第一,该条款仅加重了业主的违约责任;第二,整个合同附件为打印稿样式,属于定型化条款;第三,对于总房价10%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其计算基数与违约金比例均明显高于主合同条款对于违约金计算方式所作的约定;第四,没有证据显示开发商于签订合同时,提请业主注意了附件的有关补充条款,或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黄 劼)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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