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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查

卖房漏水未告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江苏消费网 (2011-07-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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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问◆———
  今年5月,吴女士将一套两居室卖给了李先生。李先生入住该房后,发现厨房和厕所的房顶处有漏水现象,意识到吴女士在售房时隐瞒了房屋的实际状况,便找到对方,要求其对房屋予以修复。

  吴女士拿出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表示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一经出售,卖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拒绝维修。

  李先生想问,吴女士的说法是否有道理,他能否要求其对房屋予以维修。
———◆回 答◆———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认为,商品房作为大宗消费品,出卖方应保证其所交付的房屋具有完整使用性,不得故意隐瞒房屋的瑕疵。在上述纠纷中,吴女士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的实际状况,属故意隐瞒房屋的瑕疵。尽管其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一经出售,卖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吴女士必须承担房屋的维修义务,并赔偿李先生的相关损失。(郑梦超)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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