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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态

江宁购房落户政策收紧 60平方米以上才能落户
江苏消费网 (2011-07-20) 来源: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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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1日起,江宁落户政策进行调整,由在江宁买房,不受面积限制落户,改为需要购买60平方米以上住房,才能在江宁落户,这个政策和目前南京市区政策一样。”昨天,随着南京江宁公安分局新闻发言人的正式发布,之前一直传言“江宁提高落户门槛”的消息得到了证实。

购房面积达60平方米才能落户

   其实,在4个月前,关于江宁酝酿提高落户门槛的传言,就在坊间和网上流传。相对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严格、复杂的落户政策,南京的落户政策一直比较宽松。在南京,外地人只要买套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就可以落下户口。尤其是对那些在南京上大学、拥有南京集体户口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只要买的是住宅,就算住宅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也能落下户口。

   然而现在,江宁区买房落户的门槛悄然提高,不仅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才能落户,而且还要看工作单位、月收入等各项指标,不达标,就不能落户。南京集体户口在江宁买房落户,也不再有“特权”,必须买60平方米以上住宅,才能落户口。

   在施行的《南京市江宁区户口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上,记者注意到,由公安机关受理落户的有十一种情况:

   (一)“三投靠”入户,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应是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二)个人在本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户;外商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区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

   (三)在本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1人;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交易和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受理购房落户申请;

   (四)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本区落户;

   (五)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区外驻宁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任职两年以上,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户;

   (六)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在本区可先落户后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被本区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两年,中专和技校毕业生被本区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三年,依法参加本区社会保障,实际缴费满两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在本区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

   (七)在南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户;

   (八)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经区政府批准,允许其户口迁入本区;

   (九)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经批准在市设立驻宁办事机构,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

   (十)在经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区范围内,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允许落户;

   (十一)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各类优秀人才可以直接落户

   而在《暂行办法》第三条中,特殊人才可以不通过购房直接落户江宁,只是落户手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一)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转业干部安置;

   (五)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职工异地调动;

   (七)录用公务员;

   (八)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九)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职校毕业生;

   (十)需人社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其中(一)至(六)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的不予落户

   《暂行办法》规定,江宁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购买所得房、接受馈赠所得房、接受遗产所得房、自建住房或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区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季雨 通讯员 江公宣 记者 王业全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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