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上学,仓促签订买房合同
眼见十四个月大的儿子快到入学年龄,梁先生着急地四处找房,可是短时间怎能找到价格便宜、附近又有幼儿园的房子呢?经同事介绍,他的朋友因工作变动要移民国外,手头有一套阳光城市花园的房子要转卖,房子的各项条件都满足梁先生的需求,只是该套房还未还清贷款,也没拿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考虑到儿子的早教学习,梁先生狠狠心与同事的朋友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梁先生在2010年2月10日前交付定金6万元,并在刘女士提前还贷当日交付首款50万元;刘女士在该房不落学龄户口,并在3月20日前取得产权证及做好预约还贷工作。
合同签订后,梁先生在2月8日交付了6万元定金。然而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在支付首付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事宜上存有分歧。在协商无果后,梁先生向南长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
梁先生诉称,在合同履行中,自己多次督促对方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且给其相当宽松的时间,但刘女士拒不办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刘女士辩称,对方在签合同时知道该房没有两证,并且合同也只约定办理房产证的事宜,并未提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另外在自己与银行联系好后,对方却迟迟不支付首款,属严重违约,自己已在5月6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该房早前已进行过抵押登记,经过核实,原来中国银行无锡某支行已于2008年9月6日在该房设立抵押权,权利价值为50万元。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梁先生与刘女士买卖的房屋早已办理抵押登记,买卖前未经银行同意,并且也不存在梁先生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归于消灭的情形,因此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返还梁先生定金6万元。
现在,很多家庭买房是为解决小孩的上学问题,其买房的条件之一就是附近要有教学环境优良的学校。孩子是家中的一块宝,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赢在人生的起跑线上。然而法官提醒,孩子的教育问题应早做规划,房子的购买更需谨慎,切不可一时冲动。
陆芳芳 南元 路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