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霞 本报记者 薛庆元
江苏省常州市一小区业主日前向本报记者反映,该小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用防火门冒充防盗门。当业主们提出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倍赔偿时,开发商以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表示只愿赔偿防盗门与防火门之间的差价。开发商这一行为是否涉嫌欺诈?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其合同约定或承诺高于或低于法律规定时,一旦认定侵权或违约该如何赔偿?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新房防盗门被换成了防火门
今年5月,常州市怡和花园小区业主代表向记者反映,2006年12月,他们与常州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康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怡和花园小区的住房,合同中约定进户门为防盗门。2007年11月中旬,怡康公司向业主们交付了房屋。业主们拿到钥匙后进行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一定问题,包括进户门门框钢板厚度为1.3mm,未达到国家标准《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2mm;厨房间使用国家已禁止的非环保防水油膏;墙体下沉致使墙面出现多处裂纹等。
今年4月底,怡康公司对业主所述房屋问题出具了施工方案,其中对于进户门门框厚度问题,怡康公司向业主提供了一份《防盗门检验报告》(公沪检063270),该检验报告“结果汇总”一栏中显示,门框钢板厚度为2mm。
今年6月,怡和花园小区部分业主会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房人员及记者,再次对该小区的20户进户门进行了抽样测量,结果仍为1.3mm。此后,根据业主提供的信息,记者找到了怡和花园小区进户门的供应商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常州销售处负责人张经理,张经理告诉记者,怡和花园小区开发商向其购买的不是防盗门,是乙级防火门。
开发商如何赔偿引发争议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专家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防盗门与防火门在功能上有根本的差异,不能混为一谈。对于进户门,主要有两条国家标准,其一是《住宅设计规范》,其中明确要求进户门要使用防盗安全门;其次,从消防角度考虑,进户门要具备防火功能。无论是防火门还是市场上所谓的安全门、防撬门,都不能替代有明确国家标准的同时具备防盗和防火功能的防盗门。
知悉真相后,业主们按照《消法》第49条向开发商提出加倍赔偿。对此,怡康公司总经理助理彭某表示,不同意业主加倍赔偿的要求,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补差价,即“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装饰、设备差价”。目前,双方仍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换门行为属根本性违约应按《消法》加倍赔偿
上述纠纷中,究竟是按业主的要求依据《消法》加倍赔偿,还是按开发商所讲按合同退还差价?9月9日,江苏省工商局消费维权专家林陵表示,开发商在售房时,与购买者承诺约定的入户门为防盗门,交房时变更为防火门,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已属根本性违约。此后,开发商出具了与实际商品不符的检验报告,其主观上有故意欺诈。开发商合同约定为差价退还,低于《消法》规定的加倍赔偿,依据“当合约承诺高于法律时按合约执行,当承诺低于法律时按法律执行”的法律原理,开发商应对其行为承担加倍赔偿责任。
南京大学法学院消法专家李友根认为,房屋建设和装修涉及的用材种类繁多,各种材料优劣及价格相差悬殊,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现象。由于买卖双方所能获得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权益容易遭到侵害,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对于这种情形可以分别处理,即:如果开发商所用材料低劣但不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和使用,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 (如劣质门、窗)有欺诈行为的,可以获部分加倍赔偿;如果开发商使用的主体建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并难以修复的,开发商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整套房屋的价格加倍赔偿。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栾云根表示,按照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约定,开发商有设计变更的话应当及时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自由选择退房或认可的权利。开发商在设计变更后,如果没有及时通知购房者,便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3月出台的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据此,上述纠纷中,开发商应按照《消法》加倍赔偿小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