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梦超
◆提 问◆
在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承诺,房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生活热水可正常使用,否则,在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前,开发商按总购房款日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2006年10月31日开发商交房,按照约定,开发商最晚应于2007年1月31日提供正常的生活热水,但张某直到2007年11月22日才用上生活热水。为此,张某找到开发商要求赔偿。
对此,开发商表示,张某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误,保证热力供应的基础设施开发商已全部完成,至于供应生活热水实际应依赖于热力公司,与开发商无关,拒绝了张某的赔偿要求。
张某想问,他能否向开发商索赔。
◆回 答◆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认为,上述纠纷中,张某可以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向开发商进行索赔。刘亚军表示,开发商在合同中的承诺是“3个月内生活热水可正常使用”,而不是承诺“保证热力供应的基础设施全部完成”。作为房屋的建设者,开发商有义务对房屋水、电、煤气管道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并在建设完毕后将房屋交付购房者使用。由此来看,开发商建设热力供应的基础设施属于其基本义务,而不应在购房合同中与张某约定。此外,水、电等市政设施供应并不针对个人,需要开发商代表业主与市政设施供应部门协商开通时间。因此,张某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如果这种损失是热力公司造成的,开发商可在赔偿张某后向热力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