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家居 » 家居中心 » 智能家居 >> 正文

智能家居

家具商签阴阳合同材质欺诈被判退一赔一
江苏消费网 (2009-08-06)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阅读:

  据《新闻晨报》报道  2年前,张先生花费5.5万元,为新居订购了一套柚木家具,不料家具送到后,却发现是假货。维权过程中,家具商竟然拿出一份 “阴阳合同”,试图否认其所售家具的相关承诺。日前这起消费纠纷在上海普陀法院一审落槌,家具商和家具销售商场被判须向消费者按合同价“退一赔一”。

  2007年初,张先生在上海某商场为新居挑选家具,木怡家具(化名)销售付小姐向他推荐了一款24件套的板材家具,并表示只要张先生看中它的款式,就可以按5.5万元的价格,为他用缅甸柚木定制成实木家具。在确认定制家具的材料为缅甸柚木后,张先生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货款。几个月后,张先生发现所谓的柚木家具,竟采用中密度板材制成。

  在之后要求家具商“退一赔一”的诉讼中,张先生拿出了一份由销售员当时写的《订(送)货单客存联》,上面注明了其订购家具的材质为“主料柚木,缅甸柚木,辅料中纤板”。但“木怡家具”在法庭上也拿出了一份《订(送)货单回单联》,上面的材质栏却是空白。“木怡家具”就此认为,由于两联内容不一致,附加的注明不是他们的承诺,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同为被告的卖场方也提出,客存联上的字迹不排除是由张先生自己添加的,该商场既非家具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故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阴阳合同”上的签注者身份对纠纷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法院对两联《订(送)货单》做了笔迹鉴定,确认加注字样与单据上的字样是同一人书写。法院以此认定,付小姐作为“木怡家具”的营业员,在买卖中行使了职务行为,公司应对她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木怡家具”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应按照家具的合同货款向消费者“退一赔一”,商场方作为场地出租方,也应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支付责任。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