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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今日施行
江苏消费网 (2009-07-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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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一次拿地擅自分批开发

    据新华社报道 一次拿地,擅自分批开发;或者违背规划将商场、办公楼分割成若干单位出售产权——此类经常发生的事件,曾让购房者头痛不已。于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望对上述现象进行根治。

    6月29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规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条例》。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纠纷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以往缺少对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的规定。

    新的《条例》对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元加以规范,明确了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所谓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其确定的依据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上海市规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条例》,今后,上海市经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分期开发等原因,需要分割成几个基本单元登记的,必须满足3个条件,一是分割后的各部分都应当满足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要求,即符合土地登记基本单元的要求;二是对部分楼盘已经销售的分期开发项目,因分割导致权利范围变化,故必须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三是地块分割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上海市规土局相关负责人对于上述第二条解释称,其中所谓的“全体权利人”,即已经销售的分期开发项目的前期业主。“开发商欲将已经开始部分销售的开发项目再次分割(分期),导致权利范围变化的,需向有关规划部门报批,规划部门认为此举有利于前期业主的,将向所有前期业主发起征询;若规划部门认为此举不利于前期业主的,这一分割计划甚至可能不会进入下一个流程”。

    此外,以往上海市在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仅要求提供质检部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单备案报告,对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没有专门的核查要求,因此有时会发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不按规定要求开发等情况。新《条例》规定,在竣工验收证明中,应包括规划土地部门对依法依约用地状况的检查核验意见。

    上海市规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的实施,将杜绝一些企业擅自改变宗地范围、任意分割房屋、侵犯公众权益的行为。 (叶 锋)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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