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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须整幢楼邻居点头才行
江苏消费网 (2009-05-28) 来源: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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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民宅商用”须经整幢楼所有业主同意的司法解释,尤其引人关注。

  居民楼内开公司,这样的现象在南京住宅小区内并不鲜见,在新街口附近的金鹰国际花园、五台花园等处,不少企业在居民楼内办公。光华门附近的鑫园森林海小区,甚至已开设中介、美容院、网络公司等40余家企业。一些老住宅小区的民房,还变成了一些公司的仓库。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袁涛手上正在处理这样一起纠纷:一幢商住综合楼底层房屋的房东,准备把房子租给一家餐饮企业做餐饮,旋即招来业委会的干涉和反对,业委会认为餐饮企业的烟道、净化设备设施等如果不达标,将会给整幢楼居民造成污染危害。

  他认为,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的法定用途,破坏了既有秩序,如果利害关系业主认定标准缺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此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更易于掌握和操作。这意味着,今后“民宅商用”的难度加大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一票否决”。

  但是袁涛也提出一个看法,如何在保护相邻权的同时,让房屋正常商业功能的行使不受影响,这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澄清。“比如我正在处理的这起案子,站在业主的角度,搞餐饮肯定有油烟、噪音等,而站在房主的角度,他想出租房子也没错,况且目前房屋出租搞餐饮,租金回报最高。”

  “民宅商用”,主要监管部门在工商。2008年初,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我省出台了“民宅商用”的监管办法,即在民宅内新开办企业,必须提交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的邻居同意的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予登记。但在实际执行中,居委会、业委会由于种种原因通常不愿意开具证明,这让一些原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没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有些人索性就不去工商部门注册,长期处于无照经营状态,造成监管困难。

  省工商局注册分局副局长张菁说,2008年9月,我省已取消了必须取得居委会、业委会同意证明的“硬杠杠”,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行征得周边邻里同意,然后在工商注册登记,填表时注明已征得邻里同意即可。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24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张菁认为,申请人应按照《物权法》要求征询该楼幢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这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同时也应承担隐瞒真实情况所造成的风险。“民宅商用,一般经营者是通过租赁关系取得使用权,一旦事后有业主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将判定租赁协议无效,而工商部门也将因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刚刚出台,我省工商部门是否据此出台“民宅商用”监管新规,目前还未确定。

  本报记者 汪晓霞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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