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流行了这么久,有业主渐渐醒悟过来,“为什么开发商报出的分户装修费是以平均装修价格乘以分户建筑面积,而不是套内面积?”有的开发商简单回答说:“这是行业惯例。”有的置业顾问则告诉业主:“如果是你自己请装修公司,也是按建筑面积算钱的。”
南京还真有一位业主为精装修计价面积的事情和开发商打起了官司。日前,记者获悉,这位业主的第二次上诉再次被法院驳回。
事件回放
“开发商多收了5965元装修费”
虽然二审败诉,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尤金福律师依然认为开发商没有道理。尤律师向记者介绍说,这位业主去年在浦口区买的商品房,签约后并没有立刻产生疑问。过了一个多月以后,业主感觉奇怪,为什么以《室内装修合同》中的装修价款27485元去除以《认购协议》中的“装修500元/平方米计”,正好得出《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的“建筑面积54.97平方米”?
为此,该业主认定,开发商多收了她公摊面积装修费11.93平方米×500元/平方米=5965元。
第一次上诉,律师以开发商“欺诈”为理由,要求向业主双倍返还多收的装修款。之后,法院以商品房买卖契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判定开发商不构成欺诈。
第二次上诉,律师以“重大误解”为理由再次起诉,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多收的装修款。随后,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认为并不构成对合同的重大误解。
开发商方面表示,该业主应该承担的装修款就是27485元,这一点已在合同中约定,因此不存在误解的问题。
记者调查
事出有因
按建筑面积计价比较简单
目前南京在售的精装修楼盘基本上都是以建筑面积作为装修价款的计价单位来告知客户的。同时,绝大多数业主都没有意识到,室内装修不应该为公摊面积而支出。但业主的官司为什么败诉了呢?业主到底有没有多支付装修款呢?
为此,记者特地请教了曾为中环国际、长发CFC等项目设计精装修样板房的南京金良建筑装饰设计公司总经理张伊心。张伊心闻言,连忙解释称,“业主的这个担心是多余的”。
张伊心说,作为设计单位,他们在承接开发商委托的精装修工程时,全部是以建筑面积来报价的。这是因为精装修工程介入时间早于分户面积测绘,起初根本无法确定住宅的室内面积。所以,始终以建筑面积计价便统一了计算口径。
其次,对于业主来说,无论以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计价,业主所承担的分户总装修款都是相同的。张伊心解释说,据他了解,开发商总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来计算装修款,即以装修总支出除以项目总建筑面积,由此折合出平均修价,再按照分户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这种计算方法简单易行。
有问无答
这样计价是否存在不公平
开发企业对装修公司的解释都非常赞同。但是,业主依然提出了新的问题。一位业主算了一笔账,认为用建筑面积做计价单位造成了邻里之间的装修费用支出的不公平。他的账是这样算的:
假设项目装修均价为800元/平方米。8幢A1建筑面积90.21平方米,得房率80%,该户套内装修单价为800×90.21÷(90.21×0.8)=1000元/平方米。7幢C1建筑面积136.09平方米,得房率86%,该户套内装修单价为800×136.09÷(136.09×0.86)=930元/平方米。由于得房率不同,导致有两个卫生间的7幢C1套内装修单价反而会比只有一个卫生间的8幢A1更便宜。
那么,这位业主第一个问题是,业主装修支出是不是也和得房率有密切的关系?
再假设项目装修均价为800元/平方米。8幢A1和9幢A1的户型完全一样,只有公摊面积不一样,造成两户型一个建筑面积90.21平方米,一个建筑面积92.52平方米。结果,两位业主所缴装修款相差1848元。但是,这两户所享受的套内装修是一模一样的。这位业主提出第二个问题,同样的户型,为什么装修总价不一样?是否存在一位业主补贴另一位业主装修费的可能?针对这一问题,大多数业内人士表示,难以回答也难以解决。
张伊心表示,建筑面积计价的确可能造成分户装修款略有出入的现象,而且这种出入很普遍。但同时他也认为,既然技术上不得不选择这种计价方式,那么对于业主来说,比较装修单价其实是没有意义的,业主真正要关心的,不应该是装修单价,而是自己的装修总价。
当记者问及售楼处上述费用出入时,售楼处表示,面对这种情况,他们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另一方面,确实有更多的售楼处在销售精装修房时,不愿意将装修平均单价随便报给客户,理由是“装修均价不具很强的参考性”。
与此同时,一些业内人士也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在如今精装修部分报价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建筑面积计价模式可能比套内计价更具备价格隐蔽性。但对于业主来说,如果改为套内面积计价,无非是装修单价再高一点而已。(文/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