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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态

四类无效买卖行为界定 房屋土地分离出卖无效
江苏消费网 (2007-10-18) 来源: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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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这是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房地产分离交易行为。昨日,南京市房管部门发出警示,指出此类交易行为无效,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房管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房屋是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与此同时,房管部门还明确指出有另外三类无效房产买卖行为。一类是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据了解,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若干人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一类是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此外,非法转让,合同无效。非法转让的房产包括: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它情形。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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