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冯松龄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加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首次明文要求加强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
合作方不能冒名直销
近年来,没有直销牌照的企业、经销商“借”直销企业的牌照运营的现象不在少数。不少直销企业往往对合作方、关联方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给“源头”直销企业立规矩,对肃清行业乱象意义重大。
记者梳理发现,当前直销企业与“无牌”企业之间的合作方式大体有两种:一是双方共同成立新公司,二是收编成立事业部。无牌企业便以此成为“挂靠”直销企业的“合作关联方”。
4月8日出台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合作关联方”一直是直销行业藏污纳垢严重的地方,一些非法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挂靠合作手段,与正规直销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然后打着直销企业的幌子从事不法经营活动。一旦出了问题,直销企业立马与其撇清关系,以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处罚。
“对直销企业合作关联方加强监管,将有效遏制打着直销幌子从事传销之实的乱象。”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意见》的规定,“合作关联方”出了问题,直销企业不能轻易撇清关系,把皮球踢给经销商和关联企业,而是要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承担共同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挂靠”直销的模式危害很大,一方面,“借鸡下蛋”让直销活动缺乏监管,使得消费者面对没有资质的商家,管理者的管理与市场实践出现脱节;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的传销活动打着直销旗号进行,“挂靠”成为传销的“保护色”,《意见》对打击传销也有重要意义。
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
《意见》规定“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经销商的直销模式是“实体经营”,而《直销管理条例》明确直销行为是“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根据《意见》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的传销行为系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唆使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经销商的同时处罚直销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区域和销售产品都是要经过严格审批的,既不能跨区域也不能超范围从事直销活动。但现实中,一些直销企业通过经销商的身份,同时既开展直销活动又开展实体销售。比如在实体店销售非直销授权产品,或者在没有直销授权区域以实体店名义销售直销产品。”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的明确规定既有利于理清直销企业的经营范围,又有利于规范经销商实体店的正常销售行为,同时让直销企业切实担负起内部管理的责任。
朱巍认为,禁止直销企业经销商从事直销活动,主要是为避免“拉人头”等类传销模式的出现,避免销售企业打着直销发展的旗号,以经销商的名义发展“下线”,以防出现金字塔模式的传销系统。
严格直销经营活动监管
直销产品除说明书外,主要靠直销员介绍,宣传推广过程中,不乏夸大产品功效的情况。《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管,关注是否有夸大或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情形。在经销商监管方面,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督促辖区内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对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对直销会议的监管方面,要求会议内容不应存在夸大产品功效、夸大奖励回报等欺骗、误导的宣传和推销行为。
当前,一种叫“会销”的销售方式在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流行。所谓“会销”,就是以开会、讲座等名义召集消费者,推销保健产品、医疗器械等。不少老年人接到这样的邀请去听“健康讲座”,买回一些号称有奇效的保健食品或者床垫、枕头等保健产品。这些产品的售价往往并不便宜,动辄几千上万元。
一些“会销”骗局打着直销的旗号,声称是国家认可的直销产品、让利于民等,使直销行业整体形象为人诟病,让直销企业背锅买单。《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召开的含有产品推介、营销方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内容的直销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美容或者营养讲座等)及经销商组织的各种会议的监管。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认为,一些传销组织利用直销来混淆视听,而有些直销公司也故意打擦边球,甚至踩踏了传销的法律红线,规范直销势在必行。
业内人士认为,虚假宣传是保健品行业的通病,直销企业也是如此。直销员在宣传时,通常只做口头承诺,很少提供书面材料,给监管取证和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难度。此外,直销行业交易场所不固定、直销人员分散流动等特点,也为虚假宣传提供了“安全岛”。
朱巍告诉记者,《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虚假宣传已有明文规定,《意见》有关虚假宣传的规定,是广告法律体系在直销领域的有益补充。
综合应对新动向
《意见》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相关经营主体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其他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以直销名义从事的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同时,对直销行业的新动向、新经营手法应保持关注。
“目前,直销成为非法集资的一个常用‘马甲’,一些拥有直销牌照的民营企业利用这个形式非法集资。”盘和林认为,以直销形式来非法集资,隐蔽性更强,必须划定清晰的法律边界,并予以严厉打击。
在执法手段方面,《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执法办案手段。在违法行为发现环节,充分依靠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充分运用网络监测、大数据等手段;在违法证据搜集和固定环节,在注重传统办案方式的同时,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取证、远程取证等现代化方式,固定核心证据。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一些打着直销幌子违法经营,甚至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仅通过自律教育是不够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直销企业也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企业在各地的经营情况,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备制度。
朱巍认为,《意见》实际将治理直销行动形成了一整套系统,适应了直销法治化的新环境,将对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