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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举报传销最高可奖30万元
江苏消费网 (2018-01-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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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广州讯(记者黄劼)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开始施行《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对于举报传销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金额与罚没额、涉案金额挂钩,最高奖励金额为30万元。

  据介绍,针对传销活动暴力化、网络化、与其他犯罪交织复合化的态势,为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的举报积极性,威慑并打击传销活动,广东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广东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举报奖励细化为举报传销窝点和举报传销案件两种,以充分发挥街区、社区群众对本区域传销情况举报的积极性。对于举报传销窝点的,一经查实,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对于举报传销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金额与罚没额、涉案金额挂钩。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传销线索,还将由打击传销部门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具体分为三个等级,单案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其中一级举报是指提供传销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0.5‰或罚没金额的8%-10%给予奖励;二级举报指提供传销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1‰-0.3‰或罚没金额的5%-8%给予奖励;三级举报指提供传销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1‰以下或罚没金额的5%以下给予奖励。

  此外,《办法》还从多方面完善奖励机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激励措施为基础,在对已有经验做法进行提炼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奖金发放的激励机制;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社会治安协管人员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作用,将平安志愿者、治安联防员、镇街协管员、信息员、网络员、巡防员等相关协管人员纳入发放奖励范围。《办法》还规定,“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等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据悉,《办法》的实行是为最大限度激发人民群众举报传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政府、社会、群众等多方资源的多元共治、共管。

编辑:葛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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