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要求,山西省工商系统积极加强与各部门协作,在全省开展了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3年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6.3万余人次,查处传销案件34件,捣毁传销窝点1672个,解救39人。
着眼基层 加强保障
山西省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从基层做起,以点带面,逐步延伸。在2008年创建“无传销社区(村镇、院校)”工作基础上,2014年,山西省工商局、公安厅、文明办、综治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省的创建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明确了目标,健全了机制。
在山西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建立了以各级政府牵头,工商、公安、文明办、综治办为主要负责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传销的领导机制,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也相继建立了工作机构,落实了人员,保障了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办案设备和经费。
通过创建工作,使打传机制巩固健全,防范观念深入人心,传销空间明显削弱压缩。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全省90%的县级以上城市基本无“拉人头”聚集式传销活动,其他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明确分工 齐抓共管
明确了工商部门发挥组织、指导、协调,扎实做好行政执法;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及治安处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文明办、综治办认真做好评议监督和检查督导工作的职责分工。省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依照职能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山西省还建立了考核评价标准。全省各市把创建工作作为省级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了政府“平安城市(社区)”建设范畴,同时列入打击传销社会综治考评标准细则。
构建网络 凝聚合力
构建社区教育警示网络。在社区建立“打击传销教育基地”,聘请离退休干部、教师、法官、律师等政治素质高、敏锐性强的志愿者,作为打传义务宣传员,配合工商部门在社区周边、晨练场所等人流量大、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组织打传法制宣传活动。
构建两站一区网络。结合各市实际,12315投诉举报站、消费者协会联络站和无传销社区三位一体,将案源搜索、消费维权和打传工作有机结合,在调解、处理消费纠纷,接受投诉、咨询的同时大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充分发挥工商职能,打击传销。
构建媒体通讯网络。一方面借助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宣传范围广、覆盖面大的优势,公布举报电话,发布打传警示;另一方面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联合媒体发布传销骗局案例,刊登法律知识问答题,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传氛围。
构建社会监督网络。发挥街道办事处,尤其是社区对辖区民情、人口流动、房屋租赁等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重点加强对常住、外来人口以及出租屋业主的宣传教育。真正形成了常住居民主动举报传销、执法部门主动监控传销、外来人员主动拒绝传销、出租屋业主主动抵制传销的社区打传工作网络体系。
深入摸排 分类治理
山西省现辖11个地级市、119个县(市区),目前共创建无传销城市11个,无传销县(市区)99个,无传销村镇6020个,无传销城市创建完成率达83.2%。
在无传销城市创建过程中,针对不同区域性质,山西省采取了三类措施:对聚集式传销活动严重地区进行集中治理;对传销活动发生过的地区进行反复清查,建立防控等机制;对未发生过传销活动的区域加大宣传力度,健全完善基层组织联防联动、预警处理等机制。
开展传销重点地区的集中整治。山西省聚集型“拉人头”式传销活动主要集中在大同、临汾、运城3市。大同市传销活动主要集中在城区、南郊、矿区、开发区;临汾市传销活动主要集中在尧都区城中村、侯马市;运城市的传销活动主要集中在盐湖区。近3年来,大同、临汾、运城等市由市政法委牵头,公安、工商协同作战,共开展清理行动70余次,共出动执法人员3.2万多人次,捣毁传销窝点1420个,遣返、遣散传销人员16524人,解救40余人。
加大传销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3年来,山西省查办了运城市临猗县“临猗天下”商贸公司传销案、吕梁市交城县“漂安堂”传销案、朔州市“中国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传销案、大同市“大同市青禾富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3年来,山西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发挥各类媒体资源作用,共印发宣传资料86万余份,发布警示提示312条,开展现场咨询活动442次,悬挂条幅581条,发表打击传销专题文章28篇,举办专题讲座39场,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53次。
出台标准 量化考核
山西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综治办4部门联合下发了《山西省创建“无传销城市(县区、社区)”工作考评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考评内容包括:党委、政府重视程度,执法力度,组织领导机制、部门协作、信息交流、监管措施健全,案件查办力度;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经费和相关设备保障情况;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开展和社会舆论、群众对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反映情况;对上级安排部署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综治考评(平安建设)工作情况等。
《办法》制定了考评标准,设置了百分制分值标准。具体分值为:
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创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范畴,分值为35分。
建立创建工作责任机制,健全完善创建工作措施,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制定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计划和创建“无传销城市”方案,加强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积极开展打击网络传销,按要求对大要案件组织查处,分值为30分。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立打击传销警示、提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打击传销重要事项,营造创建工作社会氛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宣传活动,在当地大专院校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在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宣传教育,在当地各主流媒体发表宣传稿件和公益广告,分值为10分。
基层组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辖区内无传销社区(村)创建率达到90%以上;建立打击传销联络员机制,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监管到位,加强日常监管与巡查,及时发现并清理传销组织、传销人员和传销窝点,解救被骗群众,分值为10分。
建立打击传销工作经费和设备保障机制,政府拨付打传专项经费和购置打传设备,强化信息沟通反馈,积极推进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及时录入和报送各种相关信息,分值为15分。
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申报条件包括:县级市区域内所辖社区(村)及地级市区域内县(市)、区90%以上被认定为基本无传销;“无传销城市”自评得分不低于90分;辖区群众对当地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比较满意,社会舆论反映良好;本市区域内无明显传销组织和人员进行传销活动,新发现的少量人员传销活动,在较短时间内能及时取缔的。
明确了认定部门。各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的社区(村)、县(市、区)的创建活动进行考评认定,并将结果上报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结果将在全省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