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法律总顾问、商务部原反垄断局局长、原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各位企业代表:
大家好!
直销道道网讯 很高兴参加这次论坛,也很感谢专委会对我的邀请,每当谈起直销,就会想起当初起草的直销《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如今离条例的起草已经过去十几年了,当拿到这次会议的命题时,我思考了许多,也回想起当时起草条例时的背景情况,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以下三点:
一、新时代的发展机遇
我国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类企业,将迎来大好时机,对直销业也将带来很好的推动。包括这几个方面:1.十九大报告的一些提法,要认真研究,从中寻找企业发展的政治支撑,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2.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3.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4.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5.完善促进消费的机制体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这里谈到了促进消费体制的变化,也谈到了消费在拉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6.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共重,加快创新能力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互济的格局;7.全面实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大规模放开市场准入态度;8.凡是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都要享受一样的待遇,平等对待。所以长期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希望有国民待遇,和我们国民企业同等的待遇,我们国内企业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说他们在享受超国民待遇。那么现在各类、各种形式的市场主体完全一致,在国民待遇的情况下,大家的待遇是一样,这对各种形式的销售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作为制造和销售为一身的企业模式,作为中外企业并存的市场模式,作为一头联着生产一头连着交易的模式,直销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二、健全法治经济理念在法律保护下求发展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讲规则是企业的发展之道,规则是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理念。商法的环境,应该贯穿营销的全链条,包括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纠纷解决等等,每一个环节对企业发展都是不可忽视的。对于直销企业而言,商法观念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直销已经有了完善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要进一步熟悉、了解、掌握和运用。
(一)关于市场准入
1.主体的市场准入和商品的市场准入,对于直销企业都有重要的意义。主体的市场准入方面,只有经过法定批准的市场主体才能在市场中开展直销活动。对于直销类型式的营销,只有经过批准的直销才是合法。这一定要跟大家强调这个,我们市场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所谓直销和直销,“所谓直销”没有经过批准的,违法的,有一些直销是没有经过批准的,但确实也是直销,这都是违法的。
为了保证直销健康发展,设置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即企业资质加行政审批,资质条件不但满足企业的商业营销,还要与其它营销方式区别开来。防止被传销利用。所以大家看到了直销的资质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外国投资者还要有三年以上的中国境外直销的经营。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千万元,实缴的。同时建立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同时申请人应该通过一定的审批形式获得批准才可以开展直销。这是主体市场准入。
2.其实直销员的规定也是一种准入,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做直销、推销的。直销企业的产品不是通过代理销售和企业自身连锁直营的,是通过直销员完成的。直销员是直销制度的主要特点,对于直销员也设置了资质条件,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这句话非常重要,当初在起草条例起草规章的时候,一定要加上这么一句话。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直销员的资格,几类人员不得成为直销员,在条例中都有很清晰的描述。为了保证直销员依法开展活动,直销企业与直销员之间形成了规范的合同关系,包括招聘、考试、聘用、持证上岗、培训,企业对直销活动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其它企业不得招聘直销人员和对直销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所以从这一点上讲,直销员的市场准入也是有法律规范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直销员,只有直销企业通过一定的合法的途径招聘的直销员才可以进行直销。
3.产品的市场准入,只有经过批准的直销企业,才可以通过市场销售产品。所以有关于直销范围的规定,不是成立直销企业了,所有的产品都可以采取直销的方式。直销是卖商品的,不是用来投资的,所以对商品有特别的要求。对此也规定了产品的资质,产品也有质量保障、价格透明、可追诉、可退还,同时要求了严格的质量监管。这个是市场主体的准入问题。
(二)关于市场竞争
遵守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则,我们讲诚实信用,讲公正公平,讲等价交换等,要特别注意市场竞争的规则,市场竞争规则体现在两部法律方面,一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个是《反垄断法》,各位在参与直销培训的时候,可能经常会提及到这两部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以在这里我也和大家回顾和梳理一下:可能通过直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 欺诈性交易,这里包括侵权、伪造、使他人产生误解和误读,包括假冒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指标,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包装,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品证等等,使他人产生误读和误解;2. 商业贿赂,通过商业贿赂非法获取竞争优势;3、虚假广告,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做以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事实上,传销都包括这些特点;4、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非公开的有商业价值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如果通过不正当的方法获取披露和使用,也是不行的;5、低价格销售以获取价格优势,这里讲的低价销售是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而其目的是打垮竞争对手;6、欺骗性销售,包括我们经常见到的虚假的有奖销售、巨额奖励销售,这也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7、诋毁竞争对手,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产生负面影响;8、干扰市场的正常交易,强买强卖,利用顾客连环推销。而其他诸如说侵犯知识产权,以次充好等都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管直销企业还是直销员,都要避免这些行为的发生。
再谈到垄断行为的规制,这也是我最近几年来的工作重心。中国通过《反垄断法》以来,我一直在从事这方面的市场规制工作。《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包括三种行为:1.垄断协议,就是串谋,这在企业间是不允许的,这种串谋是不以协议的方式、不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表示。例如在近期两个企业通过微信交换了价格信息,因此而被查处,这就叫串谋。价格的涨落应该靠市场的反应,任何竞争对手之间的商量,都是会被法律规制的。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相关市场中某些企业做得很大,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正常的商业情况,企业做大做强不受法律规制。但是滥用支配地位是不允许的,包括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不公平的低价购买;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或指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搭售或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差别待遇,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3.企业并购的时候可能通过并购扩大了企业规模,那么可能会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影响。当然并购也有可能发生在直销企业之间的并购,两个直销企业都是大规模的,如果并购成一个更大的企业,有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这里只是想强调一点,并购达到标准的需要申报,经过批准才能并购。申报以后将会有三种结果——同意,禁止,以及附加一些条件。另外我们的《反垄断法》还规定了行政垄断,打破行政垄断将对我们市场竞争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这次十九大报告以及讨论中,大家也看到,我们现在建立新的制度叫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专门针对行政垄断设立的,任何行政机关出台行政规定和政策法规的时候,都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审查不过关政策规定不能出台。
(三)市场交易规则
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的不同分多种类型,按照市场交易来说可以分为直接交易、间接交易。直接交易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的交易。直销规则就属于直接交易,有以下特点:1. 直销员直接针对消费者,直销员没有入门费和高价购买产品的要求,严格的培训、收入的主要来源来自于销售的佣金和绩效奖金,这和传销有着巨大的差距。2. 直销产品要保障产品的优质,保证产品的市场可流通性。3. 直销的商业网点,商业网点是指企业要有一个商品展示点,它不是纯无店铺,也不是有店铺,它是展示商品和退换货的地方,不是卖货的地方。4、保证金制度,这里保证直销员的工资发放,同时出现民事赔偿责任的时候,保证消费者的退货得到保障。5、价格透明,价格要经过审查和监督,同时直销产品的价格要统一实施,同时强调消费者保护。直销的程序规范合法,诚实守信,直销员持证上岗,退货换货,质量追溯等,这都是直销企业的特点。它和代理销售具有不同,这是市场交易规则涉及到直销的部分。
(四)纠纷解决
另外还有企业要关注的就是企业的纠纷解决,前面讲到市场规则,市场规则的情况下,企业之间也可能产生纠纷,产生摩擦,纠纷的解决有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责任,方式有调解、仲裁和司法等。
三、新形势下的营销
起草直销管理条例的时候,直销是作为新的业态进行研究的,而十几年以后又有了更新的业态,比如说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互联网+,依托大数据联系起来制造商与消费者。但这不属于直销,应该属于电子商务下的店铺销售,其销售商也不要求销售自己产的产品,但是这种形势毕竟与消费者的联系更直接,所以它与直销产生更为直接的竞争。直销可能与各种销售模式有交集,过去讲直销与大卖场,当然与传销也有交集,但是传销不能列为合法的业态。和连锁经营有交集,和企业直营有交集。但是我认为直销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1.直销在于它的“直”,和传销是有区别的。2. 直销在于“销”,通过直销员进行的,和其他的营销方式不同。3.直销在于它的“网”,不是说电商那个“互联网”,是说销售店铺展示网络,同时还有省市的管理点——我们是有管理者的。4.直销在于它的“诚”,产品的质量、价格、渠道,同时售后都要有控制。5.直销在于它的管控,只有合格的企业才能进行直销,这是有管控的。
在新时代与大数据下,在电子商务、国际化跨国经营、一带一路、负面清单、放松管制等等新的形势下,我们确实要把直销重新研究,按照直销的特点结合其他的销售方式和最新出现的网络,互联网+,把直销做的更好。
最后在这里既然是讲法律,我也想再讨论一下直销的相关法规。
其实主要的还是2005年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以后直销的基本方针、基本管理制度没有变,只不过通过一些补充的部门规章将它的规则进行细化,包括:《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等。所以今天借这个机会把我的感想和大家分享一下。
最后我希望作为直销企业,大家要利用新时代的特点,把直销的特点放大,把它充分利用,可以多种销售模式并存的情况下,避免陷入传销。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