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老龄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条例进行了解读。新条例特别强调加大“坑老”“骗老”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后将对六类“坑老”“骗老”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此外,新条例重点提出加强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以及建立“双补贴、双保险”老年人福利制度。在昨日的发布会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机关巡视员李焕新对新条例进行了解读。
制定实施老年地方法规
广东是最早的省份之一
据介绍,早在1991年广东就出台了《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是国内最早制定实施老年地方法规的省份之一。2005年,广东又出台了《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在保障全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老龄工作实践中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与此同时,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幅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15年4月再次作出了修正,广东省条例与上位法存在较多不衔接、不相容的问题,亟待调整。因此,广东省重新修订《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从昨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原条例不分章节共25条,新修订的条例对法规结构、条文都做了大幅修改;新《条例》分九章共62条,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焦点1
六类“坑老”“骗老”行为从重处罚
针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和欺诈销售等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新《条例》专门作出了规定。首先,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老年人消费。其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大防骗宣传教育力度,加强老年人的防骗意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其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主体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后,强化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对六类“坑老”“骗老”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焦点2
禁止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物
新《条例》明确老年人以居家为基础,强调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一是将家庭赡养责任具体化,规定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推诿、逃避,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二是加强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禁止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物。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禁止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占、擅自处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突出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强调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四是强化家庭赡养的社会监督,完善了有关组织和单位批评教育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规定。五是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规定政府应当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焦点3
建立“双补贴、双保险”制度
新《条例》强调建立“双补贴、双保险”老年人福利制度。一是要建立普惠制的高龄津贴制度。首次明确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确保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老人手上;二是建立生活护理补贴制度,对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特困老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给予生活护理补贴;三是是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和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此外,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明确了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法律维权等六方面的优待内容,首次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首次统一规定老年人旅游门票优惠减免政策;首次明确老年人可免费享受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质测试;首次对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优待作出具体规定。
焦点4
加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支持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独生子女护理照料患病住院的老年父母给予必要照顾;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别扶助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优先将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六类“坑老”“骗老”行为一览
(一) 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而生产、销售保健食品;
(二) 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三) 销售假冒伪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
(四)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
(五) 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行医行为;
(六) 虚假宣传、违法经营养老休闲旅游等产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