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破获一传销诈骗团伙
作者:刘文新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刘文新
“我没有异议,我没有异议”……8月2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内,17名年轻的被告站成一排,面对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法官的现场讯问,均表示没有异议。
这17名被告是传销组织成员,通过网站、QQ、微信、陌陌等社交平台,扮演女性进行婚恋诈骗。据悉,这17名被告只是该传销组织涉嫌婚恋诈骗的第一批被公诉的成员。重庆警方破获该案中,共有犯罪嫌疑人70人,受害人达300多人,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
男扮女性网上诈骗
重庆渝北区男子郭伟江(化名)在微信上和“意中人”“陈艳琴”谈了半年多的恋爱,从未见过面,就先后给“陈艳琴”汇去手术费、房租、保险费等各种“救急”费用1.5万元。当郭伟江表示再也拿不出钱的时候,“陈艳琴”果断提出分手,并将其微信拉黑,手机电话也不接。
郭伟江意识到上当受骗,向重庆警方报案。警方调查发现,“陈艳琴”实际上和郭伟江一样,是男儿身,真名叫韩某华,他在微信上假扮年轻女性,和郭伟江谈情说爱。韩某华以做阑尾炎手术、买药、租房、还债、去机场准备见面时发生交通事故等借口,诈骗郭伟江钱财1.5万元,直到最后郭伟江说自己再也拿不出钱了,“她就提出分手,并再也联系不上”。
警方深挖发现,韩某华实际上是一个传销组织的成员,打着婚恋的愰子,诈骗“恋人”钱财。
警方顺藤摸瓜,在去年12月24日将1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一举破获70人的传销诈骗团伙。
警方查明,2015年10月,宋某、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通州区,以“广州市碧云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并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其团伙在婚恋网站上以女性身份发布信息,寻找男性作案目标,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加为好友,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想外出找工作、与被害人见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谈情说爱”是该组织最大特点
重庆秀山县的姚某,是个90后,别看只有小学文化,却在传销组织里当上了“主任”。
2016年5月,隔房的堂哥把姚某从秀山带到北京,推荐他进了“广州市碧云化妆品有限公司”从事“化妆品营销”。业务培训一个多月,主要内容就是教他们用QQ、微信等冒充女性身份,去搜索陌生男子加好友聊天,之后编造各种理由让对方打钱。随后,姚某被带到北京市通州区邢各村一个四合院的出租房内。此时,他意识到自己进入了传销组织。
在这家以公司名义为幌子的传销组织中,金字塔形式明确,由下到上结构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业务员”“主管”上缴赃款的数据就作为姚某晋升层级的标准。
姚某将田某、刘某、敖某、彭某等亲朋好友发展为下线后,他从“业务员”荣升为“主任”。
“主任”级别的姚某主要负责下线的衣食住行以及纪律,还要教下线如何实施和配合诈骗,并对成员诈骗所得进行汇总上交。如果下线外出,需要向“主任”请假。
“谈情说爱”是这个传销组织最大的特点,其目标人群在云、贵、川地区,其组织成员几乎都来自西南地区。
韩某华就来自四川省的华蓥市,是姚某的下线。而韩某华发展的第一个下线,就是他的好友卿某。
韩某华挑了一名在北京市朝阳区上班的年轻女子的QQ号来冒充自己,添加原先就认识的卿某为好友。韩某华卖力地扮演着一个多愁善感的女性角色,加上对卿某知根知底,让卿某怦然心动。于是,一个“北漂”打工妹和单身男青年的“爱情故事”,就顺理成章地上演了。其间,韩某华为避免卿某对屏幕对面的“女友”生疑,特地找了同在一个传销点的年轻女子发了一条QQ语音信息。之后,韩某华便以“钱包丢了”为由,要求“男友”卿某分两次给他打款2000元。
重庆秀山籍的95后田某在把亲哥哥拉入传销团伙后,业绩始终做不起来,他想到了亲爹。“我告诉父亲我身体不舒服,需要住院治疗,开始父亲打了4000元,后来我又以北京住院贵为由,要求汇款,父亲总共给打了2.1万元,我全都交给公司了。公司内规定交2900元算完成一个任务,可以提375元,我上交的钱算完成10个任务,就返给我了3750元。”
“业务员”按2900元每份给上线缴钱
庭审中,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该诈骗犯罪集团按传销组织结构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等层级,“主任”宋某与“经理”吴某共同负责诈骗犯罪集团的总体管理、诈骗方法传授、收取赃款及分配等。被告人石某等15人加入该诈骗犯罪集团后,成为“主管”或“业务员”,具体实施诈骗行为。
诈骗的钱财按每2900元为1份,上缴给宋某等上线人员。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该诈骗犯罪集团以上述方式骗取了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的郭某、张某、广东省阳江市的周某等多个省市26名被害人共计229025.43元。
公诉机关指出,这些犯罪嫌疑人经常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想外出找工作、与你见面、制作虚假车票、乘车途中损坏他人电脑、突发疾病需要治疗、亲人生病或者死亡等谎言,并由其他成员配合冒充相应的列车员、医生、亲人等角色与被害人通话,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此不断骗取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游某等1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游某、姚某、石某数额巨大,彭某、黄某等14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