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行为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二是“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为主,司法、商务、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一是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对于“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以工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怂恿、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电信等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是规定行政措施及程序。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禁止传销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同时规定行政措施采取的程序:工商部门采取《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措施时,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回避制度等。
三是建立传销举报投诉机制。对于传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工商、公安机关应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四是建立警示、提示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通过在传销萌芽状态发出预警、对查处的传销案件进行公布,揭露其欺骗实质,减少和避免群众遭受更大损失。
(何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