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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传销

以推销健康产品为名 交1.5或5万元可发展下线
江苏消费网 (2016-01-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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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汪某等3人以推销健康产品为名,在湖北省荆州、宜昌一带开展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一次性交1.5万元或5万元,即可获得加入和发展下线的资格,参与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层。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汪某等3人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2014年7月,汪某、王某、丁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指控,自2013年初起,汪某等3人在荆州、宜昌猇亭一带,以推销某科技有限公司商品为由,进行传销活动。

  2013年初,汪某被其他传销人员发展为下线,即出资1.5万元或5万元,登录指定的网站购买商品,获得加入和发展下线的资格。此后,汪某用同样的方法,在荆州市及周边地区发展下线建立“荆楚团队”。同年4月,汪某发展王某成为下线,后又指导、协助王某在宜昌猇亭发展下线,建立“猇亭团队”。

  汪某因此晋级为“一星董事”,获得对应级别的各项奖励100多万元。王某还发展丁某为下线,后丁某又发展了一些下线。王某因此晋级为“财富组组长”,获得奖励32.4万元;丁某则晋级到“财富组”,获利6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此案时,汪某等3人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汪某等3人获利100余万元,只是理论上的获利情况,但并不是实际获利,因为他们还有投入和支出。

  法院认为,汪某、王某、丁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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