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一、何谓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二、直销企业的连带责任
直销企业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推定的责任,即法律首先推定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直销企业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直销企业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主要包括:该直销员非本企业直销员(无推销合同或者已经解除合同);该直销行为非本企业授权行为(从制度上未规定或者绝大多数直销员未有此种行为)等等。
(何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