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酬范围
直销员“报酬”包括金钱等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
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在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1款更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同时,为区别佣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对佣金的概念做了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2.奖金是在工资范围之外,另行对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所给予的奖励,不是工资的必然组成部分,其有无、高低,直接按照工作表现,而非法定或规定的范畴。
3.各种形式的奖励。主要包括游艇奖励、汽车奖励、市场管理奖励、股票、股权等可用金钱换算的利益。
4.其他经济利益。主要包括海外旅游和礼遇,有机会参与高层领导人会议,总裁俱乐部的参与资格,免费的业务咨询服务,总公司最尊荣的表扬等等。
(二)计酬方式比例
1.《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只能依照直销员推销产品的收入计算和提取报酬,直销员不得发展下线,也不得以其发展人员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提报酬。
2.直销员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3.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何寿生)